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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须具备四大条件 2020-01-05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具备四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这四个条件分别为:资源禀赋突出。申请地区的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工作基础良好。申请地区的文物保护水平好,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文物资源开放利用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持续彰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文物保护氛围浓厚。

创建目标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晰示范领域、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在科学保护、融合发展、文物治理、改革创新方面分类施策,形成解决方案,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地方高度重视。创建目标契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战略,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能够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办法》所称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

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简称创建主体),应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商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反馈意见。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办法》规定,创建主体应按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梳理创建事项清单、明确文物保护利用标准、搭建开放融聚平台、建立协同实施机制、加强文物资源大数据建设。应成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应编制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年度报告,报国家文物局。

根据《办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建周期超过五年的,取消创建资格。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对创建成效显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文物局予以奖励、加大支持。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国家文物局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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