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替考者彰显法治考场震慑力
朱永华
应当加强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既要教育高校学生认识到替考的危害性,更要让替考入刑的震慑力发挥到极致。
12月21日,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自称“赵某”考生进行身份核对、检查时发现异样。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2月24日发布通报称,“赵某”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所谓“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其他罪名有所不同的是,该罪属于典型的“对向犯”,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可能涉嫌此罪,刑法会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雇佣“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考试,不仅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试公平,更是对考试制度的极不尊重和对其他考生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极其缺乏诚信和令人不齿的作弊行为,历来为人之所痛恨,正所谓“无利不起早”,无论“枪手”还是雇佣“枪手”为自己替考的人,无非都是出于利益不择手段。但由于替考“入刑”较晚尚不为更多人所熟知,再加上人们的固有思维中,往往还把替考行为理解为一般的行政违法或道德范畴,包括这位替考者余某在内,都未必清楚会涉嫌犯罪。
应当说,替考入刑既符合社会公众对考试公平的心理预期,也是构建法治考场和提高作弊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在笔者看来,替考入刑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考试公平,维护最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因此,“守护公平”才是替考入刑的第一要务和最终目的。尽管“代替考试罪”已经设立了4年多,可熟知这一罪名的人并不是很多,再加上因此获罪被媒体报道的案例鲜有出现,不少人甚至包括很多高校学生对“替考入刑”也还闻所未闻。
相比起被替考者的成绩平平,能够帮助别人考的“枪手”,往往都是相关专业的佼佼者,或为己私利或出于某种“义气”替人当“枪手”,受到法律惩处是咎由自取,但因为无知而冒犯罪风险不免有些可悲。所以,针对“国字号”的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惩处是一方面,同时更应当加强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对高校在读学生,更要在某些关键时间节点上不留空档,既要教育高校学生认识到替考的危害性,更要让替考入刑的震慑力发挥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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