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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岂能为金融营销宣传背书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张智全

  日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公信力将不再为金融营销宣传背书(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俗话说,人靠衣装马靠鞍。对于任何想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须臾离不开卓有成效的营销宣传。而欲达此目的,金融机构就必须找到让消费者值得信任和青睐的营销宣传载体。这其中,政府公信力与身俱来的固有权威,就成了不少金融机构进行营销宣传的最佳选择。

  近年来,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肆意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中的营销宣传中“打政府牌”,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在无形中让政府公信力为金融营销宣传背书,并由此引发诸多金融风险事件,可谓危害巨大。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政府公信力为金融营销宣传背书,既是对金融营销宣传的有力纠偏,又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本质要求,无疑更具有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在长期行政中形成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和最大可信度。政府公信力的这种本质属性,要求其只能遵循“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这一基本原则,不能为任何商业行为背书。不少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中,利用政府提供的所谓保证来提高产品美誉度,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认可度之目的,实质上借用政府公信力的背书,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此举不仅把消费者上当受骗后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受损,也僭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依法说“不”。

  在法理上,利用政府用公信力为商品营销宣传背书,实际上是把政府推到了商品的广告代言人位置。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部分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中将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的审核或备案,子虚乌有地将其宣传为政府提供了保证,无疑踩踏了法律红线,理应对其当头棒喝。

  部分金融机构无视法律规定,利用政府公信力在营销宣传中诱导消费者,除了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缺乏规范,以及消费者在很多时候对政府公信力的无条件信赖外,关键症结在于依法惩戒的“火候”不够。对此,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要站在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高度,秉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金融市场秩序的原则,在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利用政府公信力搞营销宣传的金融机构,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的高压威慑,倒逼其循规蹈矩,不越雷池半步。

  当然,欲投资理财的金融消费者,对此也要多一点风险防范意识。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政府的公信力值得信赖,但政府不为商业营销提供“黄金背书”已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对那些信誓旦旦有政府公信力背书而始终不靠谱的金融营销宣传,唯有保持理性,才是上策。一旦监管的依法严厉惩戒和消费者的“上心”形成了常态,那些利用政府公信力背书的金融营销宣传定能无形可遁,进而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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