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除收容教育制度这一非法治“盲肠”
和静钧
“法外法”的初衷和意图不论看上去多么美好,但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作为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非法治“盲肠”,收容教育被废止是顺理成章的。
继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又一“法外法”制度将迎来休止符。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次日生效,对正在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法外法”被废止,是法治与公民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尽管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针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的强制劳动教养,及针对***嫖娼人员的强制收容教育制度,在历史上曾有过贡献,但都是在法制不完善、法治精神尚未普及的历史条件下施行的。随着立法、司法的逐步到位,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构成,这些“法外法”已经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法外法”的初衷和意图不论看上去多么美好,但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假如我们以行政强制力的性质来分析,无论是收容遣送、劳动教养还是收容教育,所有这些收容制度,均属行政强制措施,并带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暂时性措施。但事实上,收容时间最少6个月,最长两年,有的劳动教养还要更长,还有可能出现重复收容、收容时间失控的情况。如此种种,都远远超出了《行政强制法》所能容许的对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限,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小欺大、小法凌驾于大法”的非法治的怪象。
收容制度的实行还同时打开了一扇“非公正”的窗口:收容人员可以未经司法审判定罪就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单方“自由裁量”后送入收容所,即便有司法救济跟随,但却不影响收容强制措施的执行。虽然收容的目的有可能是好的,比如提升被收容者文化素养或为其治疗疾病,但执行阶段的司法监督并没有配套,任意执行的情况难免发生,往往造成权利的损害,与国家和社会整体进步的局面格格不入。
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并不意味着该制度所针对的社会问题从此以后就进入“无法无天”的乱局。事实上,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就该问题有了很好的治理方案,这些治理方案遵循公正司法、司法救济、权利保护、依法办事等法治原则,已经形成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作为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非法治“盲肠”,收容教育其实已经很少被适用,被废止是顺理成章的。这也表明,只要我们遵循法治与权利保护原则,完善法律与制度之路就大有可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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