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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管费成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合适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唐伟

  据12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于近日提交一审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拒不交纳物管费的业主或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起热议。对此,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发起了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网友反对拒不交纳物管费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超过八成网友认为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近七成的人对拒交物管费成失信被执行人持反对意见,超过八成的人态度暧昧,意味着对于《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关于“拒不交纳物管费的业主或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还未能形成更大的共识。从趋利的角度看,权利受到限制难免会引发不适。在拒交物管费的各种理由中,还包括对“物业服务不满”的合理诉求。当大多数人把拒交物管费作为利益博弈和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作为与物业公司讨价还价的工具,这种行为就具有普遍性的共识并成为路径依赖。

  不过,于理情法的角度而言,“近七成网友反对”并不全然合理。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受到合同的限制与约束,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要约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物业公司应按照要求,承担好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安保、保洁、相关公共保险的服务,同时对个性化的要求尽量满足。业主则应依照合约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服务费用,不让物业公司陷入“无米之炊”的困境。

  缴纳物业费与做好物业服务之间,具有“本”与“源”的依存关系。物业公司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都需要大量的经费保障。如果没有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物业公司连正常的运转都困难,更无法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从调查的情况看,仅有19.5%的网友认为业主按时交纳物管费对物管做好服务总会有帮助,有45.5%认为有一点帮助,有35.1%网友甚至认为交物管费无助于物管做好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很多人出现了逻辑关系上的倒置,无助于达成理性的社会共识,构建宽松的法治基础。

  法理与情理不能混为一体,即便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拒交物业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从法律角度讲,如果业主因为拒不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而输了官司,判决生效后作为被告方的业主应当履行,如果妨碍、抗拒执行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至于“交了物业费之后,如何督促物业公司”的诉求,则应采取另外的合理途径。

  比如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不交物业费来表明态度和伸张权利,与法治原则背离。从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避免因少数人行为而形成跟风效应。

  如果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维权者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者。这是一条底线,更是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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