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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原标题: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发挥国家治理制度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制度的实效性正在逐步释放,下一步要向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所有的下位法也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还应当保持和谐统一。”许安标委员表示,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实现法治统一的重要保障措施。

  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一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实现了报备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法工委依法认真履行职权,加强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各类审查工作,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督促相关报备机关进行及时纠正,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5年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后,立法主体大量增加,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必然会出现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形。”张勇委员说,要确保这些文件上下统一、左右和谐,不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使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张协调严密的法治之网,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备案审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常委会委员们提出了真知灼见。景汉朝委员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掌握立法原则、立法权限,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

  他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虽不是正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中起规范作用的文件是否审查和如何审查”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应该建立一种‘准备案审查’沟通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和人大常委会沟通情况,防止执行后被审查否定的情况出现。”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督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涉及司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面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而且要把实质上属于司法规范性文件的,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确保备案审查全覆盖、无死角。要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涉及刑事领域、事关剥夺人身权利的文件,要进行最严格的备案审查。

  杜黎明委员认为,地方立法进行创制性规定,只要不突破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同时又有利于地方对具体事务的行政管理,应该允许地方先行探索并不断研究完善。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地方根据实践需要进行立法探索。

  对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田红旗委员建议,备案审查权所涉及的审查对象、方式、原则、程序、标准、审查结论的作出,审查纠正后的法律后果,机构建设和职责等,有必要基于各阶段相关规范设定,分别予以明确。还有的常委会委员对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建议,强调要多调研、走访基层一线,从个案中发现问题,掌握更多更丰富的情况。(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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