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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孟村法院加强类案检索的适用提升案件质量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栗保东上任伊始就把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裁判尺度做为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推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提高法官案例意识和案例参考作用,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目前全院民事、行政、刑事等90%以上案件已适用类案检索,提升了案件质效,为审判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手段。

一是建立类案检索制度,明确内容。扩大类案检索范围,在统一裁判尺度的同时,检索范围涵盖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典型案例,以减轻法官、法官助理负担。对应当形成检索报告的案件类型进行梳理、精简,只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出具检索报告。

二是规范检索结果适用。建立检索结果适用集体讨论制度。提交讨论的须为具体、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基本能够形成法律适用的多数意见。同时将专业法官会议探讨的案件结果及相关类案检索的报告一同公布,明确类案的裁判尺度,并汇总形成本院的案例库。

三是借力信息化手段推动类案检索。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与执法办案深度融合,依托智审系统,全面推广类案检索,针对类案检索功能开展操作培训,确保法官熟练操作,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2019年20名员额法官已产生阅评意见260余份。

四是类案检索规范化。明确1案1检,简案视案件需要检索。繁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检索后,承办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案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基本一致的,可制作;不一致,则进行书面说明、报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直至提交审委会讨论。与此同时建立类案检索个案与类案的偏离预警,从根本上解决有效检索不足、类案识别不出等问题,以此达到提升法官队伍整体水平的目的。

五是明确立案时告知、裁判时回应义务。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查询服务,对提交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与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予以回应。(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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