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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规:可对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虚假宣传行为投诉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司法部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下称《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处理办法》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规定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

  司法鉴定投诉率为万分之七左右

  南都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来,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七左右的水平。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切实发挥了监督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群众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新修订的《投诉处理办法》在体例结构上未作调整,通过增删和修改,比原《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7条,涉及多项与投诉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改动。

  可对司法鉴定机构虚假宣传投诉

  为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办法》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规定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

  同时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投诉处理办法》列举为: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等五项。

  投诉期限明确为侵害合法权益三年内

  在增强投诉针对性方面,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保障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困扰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没有投诉期限的限制,司法行政资源过多的耗费在一些缺乏实际意义的反复投诉上。

  修订后的《投诉处理办法》新增投诉期限为三年的规定,可以督促、引导投诉人积极、及时行使投诉权,维护合法权益,又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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