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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善断“家务事”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转变审判理念,开启了多项家事审判改革机制探索。离婚证明书制度、家庭财产申报、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等多种改革形式,让家事审判变得更加灵活,让法官审理家务事不再为难。

  

  不久前,刘新(化名)拿着离婚证明书走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西城法院)后,并没有和前妻李玲玲(化名)会面,便急匆匆地前往大兴房产交易中心,打算和他的现女友买新的房屋。这份离婚证明书既能和民政局的离婚证等同,也免去了判决书中关于他婚内情况描述的尴尬。

  小家和谐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平安稳定。据民政部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递增,受家事纠纷困扰人群体量庞大,未成年人抚养教育、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日渐凸显,家事纠纷数量逐年攀升。

  西城法院是全国首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自2016年起,西城法院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开启了多项家事审判改革机制探索。离婚证明书制度、家庭财产申报、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等多种改革形式,让家事审判变得更加灵活,让法官审理家务事不再为难。

  等同绿本的离婚证明书

  众所周知,离婚除了协议离婚再就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男女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后,在民政局备案,并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即可。几年前,由于离婚证区别于红色的结婚证,证件呈绿色,被大众戏称为绿本。离婚证对当事人而言,对房屋购买及其他涉及个人继续婚姻的时候都很有必要。

  2017年8月,西城法院在北京市率先推出离婚证明书制度。针对离婚裁判文书的私密性特征,该制度规定,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调解书和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并携带裁判文书原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经核实无误后出具《离婚证明书》。

  小杨因为婚内出轨,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后仅有判决书。由于各个行政机关单位与法院信息的不对接,小杨在办理孩子入托时需要其婚姻情况证明。然而,判决书内写明了小杨婚内与他人有婚外情的事实。小杨非常尴尬,不愿意将这份判决让幼儿园的老师知道。当他和法官沟通后,知道了离婚证明书制度,经过申请很快拿到了这份证明,顺利地让孩子入园了。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曹巧峤告诉记者,《离婚证明书》不记载当事人起诉答辩的争议经过、不记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诉讼过程、不记载当事人感情纠葛和个人隐私,只记载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离婚等必要信息。

  当事人持《离婚证明书》可以进行再婚登记、户籍信息修改、人事档案信息变更、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手续等。该项制度在司法便民的同时,极大地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受到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涉家暴离婚分别庭审

  原告宋女士与被告周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宋女士早已与周先生分居。后来,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周先生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由其抚养。

  诉讼中,宋女士称周先生脾气暴躁,其多次受到周先生威胁伤害,也早已带儿子离开原共同居所。宋女士表示无法做到冷静与周先生面对面庭审,只要见到周先生就十分害怕,无法清晰表述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向法院申请不与周先生同时出庭。

  法官告诉记者,当把传票及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送达到周先生后,发现周先生情绪愤怒激动,大声辱骂宋女士。法官观察到这种情况,后来综合了宋女士的陈述、周先生行为表现及相关证据,判断本案双方不宜同时出庭,故适用涉家暴离婚案件分别庭审规则,分别传唤双方到庭陈述、质证。

  单独出庭时宋女士意思表示清楚、逻辑清晰,并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最终法官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子女由宋女士抚养。

  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爽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但分别庭审规则中,考虑到涉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方不愿再次面对施暴方的心理,法院积极探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当事人适用分别庭审规则,分开询问双方意见,避免受害方直接面对施暴者。分别庭审规则既能避免受害方受到二次伤害,亦有利于当事人完整地陈述事实、表达意见。

  如果家暴严重,法院同样开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绿色通道。肖女士与赵先生夫妻二人在家庭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肖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称赵先生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立即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给予保护。

  鉴于肖女士起诉时情绪激动,情势紧急,法官在初步审查后立刻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派出所并调取了报警记录。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送达赵先生并进行谈话。

  谈话中赵先生承认和肖女士有过肢体冲突。经审查,承办法官认定本案具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当日便将禁止赵先生再次施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双方。根据西城区建立的反家暴联动机制,还将裁定书送达二人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

  离婚需财产申报

  家庭财产分割是家事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西城区家事案件涉案标的额大,财产类型复杂,诉讼中瞒报、虚报、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财产清查难度大。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调查取证压力,2017年西城法院在所有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财产申报制度。

  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涛告诉记者,在立案和送达传票环节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及《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状况,固定争议财产范围,明确告知不实申报财产的诉讼风险,并依法对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罚款、拘留等惩处措施,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起诉要求分割郭先生名下的存款。郭先生辩称其全部存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存款可以分割。经询问,陈女士不清楚郭先生的银行卡信息,更不了解其存款情况。

  鉴于陈女士未能提供郭先生的财产线索,财产清查难度较大,案件受理后,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过程中向郭先生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及《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其如实填写财产状况,从而固定本案需要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明确告知郭先生要诚信诉讼,以及不如实申报财产存在的诉讼后果。

  经郭先生申报,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在离婚当日均无存款余额。陈女士遂申请法院对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行查询。经查,上述账户在二人离婚前均有非正常大额支取行为,而郭先生虽主张支出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认定郭先生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予以少分以示惩戒。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陈女士送来锦旗对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打击隐匿财产行为予以盛赞。

  西城法院近年来探索在涉及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试用财产申报制度,至今发出申报表200余份,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不如实填报的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和打击了故意隐匿、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促进案件高效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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