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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中院巧借“第三方合作”,庭前调解亿元大案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图为调解现场。 记者 彭琦 摄

  记者在拉萨中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借助“第三方合作”,于庭审前成功调解一起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涉案土地面积达6余万平方米,涉案标的额达1.1亿余元。该案的成功调解,受到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赞许与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6年6月7日,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与再审申请人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825700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了合同总价40%的出让金27302800元作为定金。之后该公司因内部原因,长达两年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缴纳剩余出让金,导致再审申请人某局在数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以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拆除地上建筑,返还土地。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支持了再审申请人某局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不服,以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认定本案为行政诉讼调整范围,不属于民事纠纷,裁定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某局不服,以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有明确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经自治区高院裁定,指令该案由拉萨中院再审。

  拉萨中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并到实地查看,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法官考虑到现有法律对此类案件,分别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角度,作出了不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确实存在依据不同部门法,作出不同裁判的情况,且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提出,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已建有价值两亿元的建筑群。若本案以民事案由裁判,按照合同约定拆除违约方建筑群,则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有悖社会经济功能;若本案以行政案由裁决,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无法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可能出现纵容违约一方继续违约,侵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综合以上原因,法官认为不能就案办案,需全面评价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平衡点,兼顾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各方利益,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多渠道、多角度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进行疏导,引导当事人拓宽思路,引入第三方参与合作,破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困局。最终,法官于庭审前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引入第三方某公司共同参与合同项目的合作开发。调解协议一经达成,第三方某公司就代替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支付了剩余土地出让金40954200元,并约定其他各项费用50209849.2元,由第三方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这起涉案标的额高达亿元的大案,通过多方合作共赢,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

  事后,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引入第三方化解矛盾的模式,不仅解决了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为企业发展找到了新的战略合作伙伴,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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