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中级法院等相关部门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
时间:2020-01-13 作者:来源:
举报人:肖春香,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光明社区宿舍。
举报事项:
1、张家界市财政局消极履行司法协助义务,违法阻拦、干扰人民法院执行,涉嫌保护失信被执行人,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阻拦、干扰人民法院执行,涉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及事由:
一、举报的基本事实
举报人肖春香与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张家界肉联公司)、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张家界永兴公司)、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王腊英、向用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7)湘3101民再7号民事调解书。张家界肉联公司等债务人应向肖春香还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万元(11500000.00)。张家界肉联公司及其控制人王腊英承诺:保证优先以张家界肉联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履行还款义务,并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逾期履行的,以壹仟壹佰伍拾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每月2%计算利息。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肖春香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1352-1355号民事裁定:查封张家界肉联公司1400万元的资产。该查封裁定已分别向吉首市国土局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及补偿管理办公室送达。其中,对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查封属于首封法院。
2019年9月5日,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张家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张公交易土挂告字【2019】27号),将张家界肉联公司的厂房及周边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根据张家界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的成交公告显示:2019年10月10日,胡君、王腊英以6052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
2019年10月9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01执65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家界肉联公司14121218.19元的资产,并于2019年10月12日向张家界市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然而,张家界市财政局怠于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19年12月18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张家界市财政局,要求该局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在此过程中,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该院未作出破产裁定之前,前往张家界市财政局不当阻拦、干扰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导致吉首市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扣划被执行款。从2019年10月12日起算,到2019年12月20日,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吉首市人民法院面对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竟然被张家界市财政局和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逼得无法执行。张家界肉联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于2019年12月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张家界市财政局和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很默契地配合被执行人张家界肉联公司,最终将在10月份就可以执行到位的财产,拖延到12月底,并在破产裁定书下达后才划转相关的执行款。从而导致举报人原本可以实现的债权,被人为的变成了破产财产,无法得到全部清偿,这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张家界肉联公司与张家界永兴公司为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腊英。
张家界肉联公司与张家界永兴公司系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王腊英。具体表现为:1、在肖春香与张家界肉联公司的550万元民间借贷中,张家界永兴公司是借款人张家界肉联公司的担保人。张家界永兴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兵系王腊英的侄儿。2、王腊英用张家界永兴公司的公司资产作出还款保证,证明其能够完全掌控张家界永兴公司。2015年11月27日,王腊英给肖春香等人写了一份《保证承诺书》,其中载明:保证于2015年11月27日把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许可证原件、财务专用章原件、法定代表人私章原件、网银U盾、密码器、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原件交给您等出借人保管,并保证在借款未偿还之前,不得私自把前述所有的原件进行挂失重新办理,否则视为经济欺诈。如果由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2015年湘西地区重大产业项目奖补专项项目”资金陆佰万元在张家界工商银行贷款发入下来,保证按该项目款的85%偿还给您等出借人,剩余本息再张家界工商银行贷款里弥补。由此可见,王腊英能够完全控制张家界永兴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股东会,从而刺破该公司独立面纱。3、永兴公司是从肉联公司改制而来(见《关于张家界永兴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定价成本的测算报告》张价成审〔2016〕6号文件),不仅在业务上具有承接关系,而且公司的高管、法定代表人等均有亲属关系,张家界永兴公司多次保证、承诺为张家界肉联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及还款的责任。
三、张家界肉联公司与其公司股东王腊英存在人格混同,不具有独立性。
张家界肉联公司与其股东明显存在人格混同,不具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张家界肉联公司与其股东、财务人员、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相互转账,例如:根据湖南吉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湘吉顺会师审字【2018】148号)载明:在案件审计的范围内,2015年5月30日,肖春香给王腊英的银行账户借款转账100万元;2015年7月22日,王腊英给肖春香还款转账5万元;此外,还有杨长春、王兵、张倩、张家界永兴公司等为张家界肉联公司还款的记录。由此可见,张家界肉联公司在公司账务上不独立,其公司资产储存在王腊英、杨长春、王兵、张倩等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张家界肉联公司涉嫌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并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破产。
张家界永兴公司是张家界肉联公司的债权人,借款本金15301804元。然而,这两家公司存在着关联性,并受控于王腊英。同时,从2010年1月至2019年10月,王腊英给张家界肉联公司借款合计61473366元。事实上,王腊英将张家界肉联公司(老厂)逐步关停,将公司主营业务生猪屠宰转移到张家界永兴公司(新厂)。同时,王腊英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竟然能在2019年度给张家界肉联公司借款48138329元,还能够参加竞拍该公司的出让地。很显然,张家界肉联公司已成为一家被人控制及利用的用于骗取贷款的空壳公司,而实际控制人则将公司的资产一步步转移出去。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王腊英将张家界肉联公司的资产掏空及转移,留下一个空壳给债权人。而有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配合王腊英上演了一场“空城计”和“调包计”,导致债权人血本无归,而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王腊英及其家族成员坐拥上亿的资产,吸干债权人的最后一滴血。请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还广大债权人一个公道。
举报人:肖春香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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