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有序办理
为依法及时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着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加快轻罪案件办理进度,防止超期羁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确保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办理刑事案件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通知》强调,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以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惩、震慑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被告人在押的轻罪案件,如按照传统方式办理与疫情防控要求不符,暂缓办理又可能面临超期羁押、期限延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影响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效果。为支持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更好地兼顾疫情防控和刑事案件办理,《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办案人员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利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箱、微信、视频、光盘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文书送达、指派援助律师、律师阅卷、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工作。其中卷宗流转、证据交换采用光盘流转和交换。各地要充分运用已建成的远程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系统办理案件。
《通知》要求,要依法加大轻罪案件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认罪认罚,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符合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和管制条件,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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