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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盐管理条例进入三审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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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网络交易食盐的规定,利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监管

  1月8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最早由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当年7月26日公告公布施行。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5月、2012年3月、2015年7月、2017年11月通过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正。

  11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会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赴黔南州、都匀市就当地碘缺乏现状、碘营养状况及对无碘盐消费需求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征求部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州市直有关部门、本地和外地盐业公司的意见。

  2019年12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对网络交易作出规定,明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保证销售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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