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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获批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原标题:《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获批准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责令限期履行

  

  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佐龙介绍说,近年来,海东市持续开展春秋两季百万人植树造林“大会战”,年均植树达450多万株,极大改善了海东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绿屏障、绿河谷、绿城区”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但是,义务植树工作中也存在着组织管理不完善、尽责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确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义务植树的组织机构、责任主体、组织落实、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王佐龙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二十五条,内容涵盖了义务植树活动的各个环节。

  《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义务植树的责任主体,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每人每年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与义务植树相关的任务。

  关于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突出义务植树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作用,在第五条、第十八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明确了义务植树活动的保障机制。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义务植树组织管理作了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和登记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民管会、行业协会等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内的义务植树活动。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义务植树基地作了鼓励性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权属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宜林地块或地段,建立面积不少于三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责令在下一年度内完成双倍的义务植树任务。单位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除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韩萍 徐鹏 王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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