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门外偷录音 侵犯隐私要道歉
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付辉 王玮玮
隔墙有耳。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张可(化名)在房间外偷录自己上司的通话内容,并发给了公司其他领导,法院认定酒店房间同样属于个人空间,张可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张达(化名)是张可的上级主管,二人因公入住酒店相邻房间。入住期间,因为酒店墙壁隔音不好,张可无意间听到张达在跟公司的人事经理通电话,内容涉及对张可工作上的不满,张可感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就跑到张达房门外偷录,并将录音发给了公司的有关领导和同事。
张达认为,张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可立即删除录制的有关音频、视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就其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后,以张达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达的诉讼请求。张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可认可其进行了录音,但认为录音的内容并未涉及张达的隐私,而是涉及自己工作上的问题,其只是想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选择了录音。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房间具备封闭、独立之特征,与公众空间分隔,属于个人空间,张可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可立即删除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时向张达赔礼道歉。
法官庭后解释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案中,张可在张达房间外,对张达在其个人空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并进行传播,对张达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张达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应享有合理的期待,其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以外的人知悉的意愿,亦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因此,张可偷录并进行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张达的空间隐私权。
至于张可所称可能涉及其工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理由,法院认为,由于其使用该种方式并不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属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并不能排除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性。且对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张可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称,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居住的房屋,都属于个人空间,对该空间的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入住酒店房间时,个人在房间内也享有空间隐私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闯入个人空间,不得非法对个人空间进行搜索、搜查、窃听,否则构成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即使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以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空间隐私权体现的是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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