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后不承担赡养 撤销赠与获得支持
本报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吴菲 张茜倩
唐某某系李某强的母亲、李某欢的祖母。2013年11月,唐某某与李某强、李某欢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赠与人唐某某自愿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李某强、李某欢,受赠人李某强、李某欢接受赠与,同时必须履行对赠与人进行赡养、赠与人的生活由受赠人照顾并承担一切费用的义务。3人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后案涉房屋登记至李某强、李某欢名下。
案涉房屋原由唐某某收取租金,2017年,因租金由谁收取双方发生矛盾,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唐某某目前独居在某个车库,李某欢则居住在唐某某不远一栋居民楼。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唐某某多次就医,涉及多种疾病。
2017年6月5日,唐某某让社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李某强,要求李某强带其去看病,李某强拒绝。唐某某又联系李某欢要求带其看病,李某欢亦拒绝,并说房租(案涉房屋)到现在都没拿到,以后不要再打他电话。唐某某对上述两次通话录音,认为李某强、李某欢确系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故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李某强、李某欢的赠与,返还案涉房屋。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李某强、李某欢不仅应对唐某某经济上进行供养、还要对唐某某的生活进行照料、精神进行慰藉。通过庭审调查及李某强、李某欢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不足以证明两人对唐某某的生活进行了照料、精神上进行了抚慰,亦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两人积极采取其他方式在唐某某最需要特殊照顾的时候主动照料,并给予精神抚慰。唐某某提出的撤销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期间,享有撤销权利。据此,法院对唐某某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中,唐某某与李某强、李某欢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强、李某欢应对唐某某尽赡养义务,对唐某某的生活进行照顾,并承担一切费用。无论是出于合同义务还是法定义务,李某强、李某欢都应当对于唐某某进行赡养,其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唐某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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