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治热点:四部门严惩七类涉医犯罪?湖北红十字会副会长被免职
■核心提示: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印发
?湖北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失职失责被免职
?最高检:确保各项检察工作不停不等不拖
?中国法学会:加强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研究攻关
?大理“征用”口罩事件后续:大理市卫健局局长被免职
?国家监委派调查组赴武汉就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
?四部门:依法严惩疫情期间七类涉医违法犯罪
?中央网信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
每周法治热点(专题)本期(2月3日-2月9日)内容如下(按新闻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多部门发文:强化金融支持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下一步工作中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失职失责被免职
针对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就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进行公开通报。通报显示,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另有多人受到处分。
■武汉问责3名违规发放口罩职能部门领导
记者4日从武汉市纪委监委获悉,武汉严肃查处武汉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问题。对一名干部给予免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两名干部予以诫勉谈话。
■内蒙古回应“隔楼感染”确诊病例调查情况
近日,“内蒙古达拉特旗新增病例白某某无外出、无接触史,住在确诊病例楼上感染”成为网民关注的话题。2月3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情况通报,回应相关问题。
■阿里巴巴:永久清退15家违规口罩类店铺并移送司法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4日公布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严控商品质量及违规商家的治理情况。在公布名单中,15家涉嫌销售问题口罩的店铺被永久清退,其中5家被移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检:确保各项检察工作不停不等不拖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3日强调,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中国法学会:加强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研究攻关
为充分发挥法治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法学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依法防控疫情的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协调相关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湖北省高院: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的5类犯罪行为
记者5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高院已制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5类将依法严惩的刑事犯罪类型。
■两部门: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信息发布联动机制
记者4日从中国气象局获悉,中国气象局与国家卫健委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将不断强化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疫情防控信息。
■大理“征用”口罩事件后续:大理市卫健局局长被免职
针对云南大理“暂扣征用”重庆口罩一事,大理市2月6日晚发布通告称,对大理市卫生健康党工委书记、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杨砚池给予免职处理,对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国家监委派调查组赴武汉就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
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 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将顶格处罚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月6日发布《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四部门:依法严惩疫情期间七类涉医违法犯罪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7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将予以严厉打击。
■中央网信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9日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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