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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紧急提示:涉疫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防控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东莞市政法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提示:以下涉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1. 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吐口水、打喷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2. 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单位、组织违反防控规定,开展聚集活动的也可触犯此罪。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4.在防控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煽动非法集会,聚众“打砸抢”,冲击国家机关、医院、防疫站等,破坏公共秩序。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抢劫罪。

  5.采取强行冲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手段拒绝配合、妨碍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期间采取的检疫、防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工作。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

  6.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制造、传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利用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制造社会恐慌,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判刑十五年。

  2. 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以编造、传播谣言,诽谤等方式,组织、参与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触犯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坑蒙拐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1.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的口罩、手套等防疫、防护用品,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医用酒精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外宣称商品具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效果,误导消费者。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

  4.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5.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生产、销售防疫、防护用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或假冒旅行社、航空公司,以退改机票、酒店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利用疫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触犯招摇撞骗罪,最高判刑十年。

  四、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污染环境

  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

  五、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吞、挪用防疫物资

  【来源】南方+

  【记者】于羽佳

  1.工作人员在参与防疫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窃取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款项。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死刑。

  2.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防疫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十年。

  【来源】南方+

  【记者】于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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