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制天地 >>正文

疫情防控期间载客逃避检查小心被行拘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记者7日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疫情防控期间,客运车辆、网约车载运旅客经过检疫站点必须按照规定停车接受检疫检查,不得提前绕道或中途上下乘客逃避检查。否则,公安机关一旦发现载客逃避防疫检查,情节严重的,将对车辆驾驶人给予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东在省际、市际联合检疫检查站,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要求,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全力切断省内传播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检疫检查,驾驶车辆经过检疫站点必须停车配合接受体温检查等检疫措施。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当前正值春节返程高峰,客运车辆、网约车载运旅客必须在检疫站点接受检查,不得中途绕道或者上下乘客。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经发现客运车辆在广东省高速公路、国省道等路段违规中途上下客,造成乘客未依法依规接受测量体温等检疫措施,或者网约车驾驶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决定、命令,载客逃避防疫检查,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车辆驾驶人给予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健康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3.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三类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客车要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站外上下客、不得在未设置卫生检疫站的站点配客,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

  4.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要全面实施交通检疫,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联合检疫站,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排查、留验和治疗措施。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方+南方号“红绿灯”

  【记者】祁雷

  【通讯员】粤交警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