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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疫,十个法律责任不可不知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广东全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结合我省毗邻港澳,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用工大省的省情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应知的十个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广大市民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还可以拨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或登录广东法网:gd.12348.gov.cn咨询。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记者: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社会稳定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者/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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