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战“疫”行动
编者按:2020年初,湖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形势严峻,生死攸关,一场没有退路的全民战疫吹响了冲锋号。举国上下,全员投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中国法学会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重要贡献。要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发挥法治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疫情爆发伊始,来自法学法律界的专家们便迅速投入到这场突如其来的战斗中,用自身所长为战胜病毒、防范疫情贡献法治智慧。本报开辟以法之名战役行动系列报道专栏,摘编刊发部分法学法律专家针对疫情的精彩文章,以法之名,致敬所有坚守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各行各业工作者。
以法律的名义,致敬最美逆行者
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当下,疫情肆虐。来自祖国各地的白衣天使们,不计报酬,无论生死,以战士般的姿态,紧急驰援武汉,那一封封摁着血手印的请战书,令人泪目。
这些最美逆行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希波克拉底誓词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是的,医学伦理,始终闪耀着道德的光辉: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即使面对屈辱,医者始终坚称,医疗从来不具有报复的功能。对于这些绝望群体,医院应当尽力避免成为压弯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我们的国家治理与法律制度,必须配得上此种超卓的伦理!医者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给患者带来光明的人,有权不被黑暗所击倒,那些在疫区以生命护佑中华的白衣天使,有权享受特殊的保障与待遇,倘若不幸牺牲,应授予烈士称号
法律人,请行动起来,共同推进以下制度变革:
第一,支持并帮助卫健部门,在此次疫情平息之后,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确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配合并支持卫健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
第三,建立医闹强制清退制度,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者强制驱离医疗机构。
第四,对医护人员实施加重保护,在《刑法》中增设伤医罪,对伤害医护人员者从重设定刑责,加大违法成本。
第五,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做出授权性规定: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做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医保就医的规定。
第六,遵循比例原则,依法设定医闹联动惩戒规则。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清单,区分轻度、中度、重度医闹行为,分别施加取消诊疗便利化措施,限制专家特需门诊以及特需医疗服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保就医、限高限乘,乃至治安处罚和刑事制裁等措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意识到,世道人心之疏离流变,才是医疗界面临的最大风险。因而,改革完善医疗与教育体制,逐步回归医患互信相亲的淳朴状态,方为治本之道。
2020年1月20日,大寒。比天气更冷的是,又一起杀医事件在首都发生。距离杨文医师的去世,还不到一个月。这次受害的是朝阳医院的陶勇教授。
一边是未知的病毒肆虐,一边是无尽的杀戮。白衣天使,既要奋战在防疫战场第一线,又要防范来自受救治群体的伤害,这片土地,到底是怎么了?
在杨文医师被杀害的10天后,2020年1月6日,笔者邀请了公安、卫健、办公厅、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资深法律人士,对当下的医闹治理法治路径进行了研判。当天的研讨会,观点碰撞激烈,既有案例与数据的呈现,又有现象背后信息的挖掘;既有伦理价值的判断,又有法律规制路径的选择
尽管备受医闹困扰,研讨会上,与会的医务人员仍然强调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的重要意义。在兹念兹,令人感怀!
医学伦理固然闪耀着道德的光辉,但它仍须构建于常理常情之上。此种常理常情,非常简单,就是医生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在中国,面对汹涌而至的暴力伤医事件,法律必须登场了。
法律人首先必须回应一个问题:我们有民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规定千条万条,怎么就管不好医闹?
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其一,这些法律设定的是普遍性规则,未针对医疗场所的安全防范、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设定差异性规则。其二,这些法律着眼于末端惩治,即出事了怎么办,却很少关注源头治理。也就是说,我们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分类分级的信用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在进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之前,从源头上阻却、抑制医闹的产生。
参考境外立法例,我们务须从预防与惩戒两个维度入手,保护医者人身安全和维护医疗秩序。
强化医疗场所的安全保护,务须做实做细。医疗场所越安全,暴力事件也就越少。而这也要通过细致的工作才能达成。在中国,医院有责任为医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上海市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内部文件)确立了医警双方的内部工作流程,但重在事中事后,事先防范的内容很少,且不尽理想。鉴此,亟须借鉴域外做法,建议完成以下工作:第一,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特别是建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第二,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第三,建立扰乱医疗秩序者(医闹)的强制清退制度,同时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赋予医疗机构此种权力。
设定伤医罪,对暴力伤医者科以重罚。医生、警察、消防员等特殊人员承担着公共职能,对其的侵害不仅损及个体,而且还会伤害公共利益。因而,正如英美国家专门设定袭警罪那样,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针对袭击医护人员的刑事法规。当医护人员遭受袭击时,类似于警察或者消防员受到袭击,犯罪等级和刑事处罚将会提高。反观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只有宣示性规则,而并没有针对性强的条款。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此种表述,只是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体适用于任何法律主体。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后果,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未凸显对医务人员的加重保护。鉴此,为实现对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在《刑法》或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增设伤医罪,从重设定刑责。
遵循比例原则,依法设定医闹联动惩戒规则。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动惩戒。该备忘录还明确了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路径,即由公安部门向卫健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信息,卫健部门向其他部门推送,从而实现联合惩戒。然而,该备忘录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根据该备忘录,只有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以构成医闹。设定了这一前置要件,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烈度较低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无法被联动惩戒,从而丧失了通过联动惩戒来防微杜渐,避免小恶酿成大祸的可能。其二,该备忘录列举的惩戒措施过于高端,例如,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限制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而对于取消就诊便利措施、限制挂专家号、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医保等并没有规定。当然,如果要做出规定,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
上海可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确立分类分级的联动惩戒规则,为国家输出制度经验。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明确联动惩戒规则的制定部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医闹的联动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发改委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组织拟订的职责,卫健委可以牵头,会同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研判,制定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第二,确立默认服从管理规则。医疗机构制定管理规则(将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予以纳入),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例如在预检台、挂号窗口、医药袋等处公布或明示,患者和家属自愿就医,就默认为服从了医院的管理规则。第三,界定医闹范围。以学理的语言来表述,医闹是指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借医疗纠纷加以炒作的职业医闹。另一类是因为医疗纠纷得不到正常解决或者解决不符合其预期而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人。第一种情形比较好认定,第二种情形还须依赖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第四,确立分类分级的医闹联动惩戒规则。
最后,我们必须说,白衣天使,脱下白大褂,也是普普通通的血肉之躯,他们也会疲乏困顿,也会怀疑人生。因而,除了不计报酬,无论生死这样的情怀宣传外,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对白衣天使更应当给予实实在在的物质鼓励与制度保障。
因而,疫情肆虐之时,面对这些最美逆行者,建议拨出特别款项,对所有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前线战斗的医务工作者发放特殊津贴;对于不幸染病的医务工作者,除全力救治外,要给予一笔额外补偿;对在抗击冠状病毒前线牺牲的医务工作者,请给予烈士称号,父母子女享受烈士家属待遇;反思并改革当下的教育和医疗体制,让世道人心,逐步回归医患互信相亲。
人心向善,才是最可贵的!
(本文为摘发,来源于上海市法学会)
尽快建立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治理体系
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涉外法律人才
2003年***和当前的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让我们切身感受到这类传染性病毒疫情的后果绝不仅仅是高得可怕的管控成本,更是对全人类生命健康所产生的威胁。人力、物力、社会管理成本等天量投入可以不计,更多的成本在于每位民众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经历这样两次病毒的肆虐,每个人需要思考的除了如何治愈疫情,还有如何避免此类疫情的发生。毕竟,此次疫情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终将化解,但如果不予反思和应对,很有可能下次发生的又是另一个人类完全未知的新病毒新疫情,一切研究又要重新开始,届时又要付出多大代价亦是未知。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严重疫情的发生,就是当前和之后需要研究并落实的根本点,然而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此却呈现空白,亟待完善。
2003年***病毒肆虐之后,已有很多人提出要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之后,这个话题再次被重提。笔者对此完全赞成,除了上述已经造成的管控成本因素之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根本因素:
一是野生动物不是人类食用之必需,却是恶性病毒的宿主。从医学角度来说,人类食用动物本质上是为了摄取其中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以满足身体的营养需求,而野生动物的营养成分并没有任何特别之处。人类现有的食物结构已经足以满足人类生存延续所需,无需再行探索新物种。同时,野生动物生存于野外,根本无法进行防疫工作,是大量未知病毒的宿主,这些在野生动物身上可能永远不会发病的病毒,于人类而言却可能是致命的恶性病毒,一旦传染给人类,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人类历史上几次死伤无数的疫病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并且,病毒会随着所处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异,超出了人类正常科学研究可以迅速触及的范围,其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性无法预测。对此等我们人类尚不能探知的事物,我们能做的只能是远离。
二是人的生命没有第二次。从法律上来说,对于很多违法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而疫情一旦发生,其后果之严重往往是无法恢复原状的,比如逝去的生命和伴随病人一生的后遗症;即使是物质损失,由于损失体量之巨,涉及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无人能够承担得起。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别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事后给予法律上的惩罚是无济于事的,物质损失可以不考量,但无法改变已经带来的生命和健康之破坏。
因此,对于严重疫情的防控,需要绝对做到事前防御,而不是期待事后的管控,更不是将来的追责和惩罚,以避免威胁全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传染病防治法》是对传染病的预防和发生传染病疫情的治理方式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刑法》条文,是对列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和监管。但是,我国目前对未列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却缺乏有效的监管,特别是那些未列入保护动物目录的以及还不知道名字的动物是否可以食用、饲养,均不得而知,事实上人类也不可能做到全部知晓,因为整个自然界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网络公开信息显示,国家疾控中心和权威人士均已证实,2003年***病毒和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都来自于野生动物,是人们在捕杀、加工、运输、销售以及食用这些携带恶性病毒的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感染并且传播的,而这一切都是因为目前仍然存在着食用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这足以让我们人类加以高度警惕,必须对野生动物保护予以尽力研究,施以最强监管,禁绝食用野生动物。然而,2003年***的伤痛之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然被猎奇的食客们进行着,当前的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证明了有些民众已经忘记了当年的惨痛教训。因此,完全靠民众自我意识的提高难以完全做到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之行为,总有小部分人群会心存侥幸,且无社会公德之心,但就是这小部分人群的行为却足以毁灭整个人类社会。所以,我们需要构建切实、有效、可行的治理体系,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的可能性;同时,针对尚存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使用等情形,则应另行专项订立法律法规,开辟特殊通道。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的治理体系,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命健康。
第一,制定许可食用动物品种正面清单,禁止捕杀、加工、运输、销售和食用非许可清单动物。对于可以进入流通市场,供民众作为食物的动物及其制品,应由世界级或者国家级权威部门参照药品管理制度,实行许可管理,制定正面清单,非许可清单的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流通市场,民众不得食用。民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许可食用动物品种正面清单,关注自己的食品安全。民众不得捕杀、厂家不得加工、商家不得运输和销售、民众不得食用许可清单之外的动物及其制品。如有新动物品种在由科研部门进行了充分研究并确认不会携带恶性病毒之后,需报请国家级权威部门审核通过,才可以进入许可食用动物品种正面清单,同时报世界级权威部门备案。
第二,建立许可食用动物识别码体系和捕杀、加工、运输、销售许可食用动物全流程监管档案。民以食为天,让民众吃上放心的食物,可以说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当前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对进入市场流通的每一只动物予以编号,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录入从捕杀、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流程档案是可行的。事实上当今进入运输和销售流通领域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其识别码,比如条形码或者二维码,仅缺乏捕杀、加工环节。为许可食用的每一只动物建立专门的识别码体系,记录从捕杀到食用的全流程信息,建立可追踪溯源档案,既是保证动物在食用之前经过了充分的检验,也是为了确保在发现问题动物或者问题动物制品之后,可以第一时间找到源头并予以管控,防止恶性问题的发生和扩大。
第三,实施许可食用动物与农贸市场的飞行检查制度。飞行检查(Unannounced Inspection),简称飞检,是世界各国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对象实施的现场检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均由少数人决定并高度保密,临时进入被检查对象现场,以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反映日常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真实情况。实践教训告诉我们,动物病毒导致的疫情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威胁,相较于医疗器械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于许可食用动物的捕杀、加工、运输、销售和食用等环节的全流程赋予飞行检查的最强监管,既是必要也是必须的。除此之外,对农贸市场、海鲜市场等集中买卖农产品的地方,也应当实施飞行检查制度,防止出现如本次疫情的源头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名为海鲜市场,实为野味市场的现象。
第四,明确捕杀、加工、运输、销售和食用非许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监管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许可食用动物品种正面清单之外的动物及其制品等同于毒品,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当远离。除国家特殊许可机构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捕杀、加工、运输、销售和食用许可食用动物正面清单之外的动物及其制品,行政监管部门应主动检查并及时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加防范,坚决防患于未然,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渎职责任,严重者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之罪,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界定食用及捕杀、加工、运输、销售非许可食用动物的刑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那些不要命且愿意支付高昂费用的食客,就不会有捕杀、加工、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的产业链。杜绝不明野生动物出现在餐桌上的最关键一环,是对那些喜欢猎奇的食客苛以严格的限制和惩罚,以消灭消费终端的方式来倒逼整个产业链的废弃。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第341条,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限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对于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放任不管;二是对于普通民众的食用行为未加以规制,导致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因此,遏制终端食用行为,铲除需求,让不法分子无利可图,是毁掉整个产业链的根本举措。与此同时,需要对相应的捕杀、加工、运输和销售非许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予以一并科处刑罚。具体适用的刑罚措施,笔者建议不是参照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幅度,而是基于该类行为可以引起的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性质,参照《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我们人类对整个自然界不可能完全知悉的前提下,我们人类仅是整个自然界的一个物种,是渺小的,我们人类应当对自然保持敬畏。不能让小部分人的一时口腹之欲或者对某些野生动物所谓滋补或者药效的迷信而毁掉整个人类。制定许可食用动物品种正面清单,使得普通民众明知自身行为的风险性,杜绝与非许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让普通民众生活在可预知的生存环境之中。当然,许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亦存在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病毒的可能性,因此加强许可食用动物的安全监管也是加快建立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加强全方位监管,对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有序且有效的处置,尽最大努力保护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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