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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惩治野生动物“生意链”的刑事司法协同治理体系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编者按:2020年初,湖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形势严峻,生死攸关,一场没有退路的全民战疫吹响了冲锋号。举国上下,全员投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中国法学会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重要贡献。要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发挥法治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疫情爆发伊始,来自法学法律界的专家们便迅速投入到这场突如其来的战斗中,用自身所长为战胜病毒、防范疫情贡献法治智慧。本报开辟以法之名 战役行动系列报道专栏,摘编刊发部分法学法律专家针对疫情的精彩文章,以法之名,致敬所有坚守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各行各业工作者。本期为第二期。

  

  □曹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学博士 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对于刑事法律的治理功效应秉持理性审慎的精神,既不能一味夸大刑法的威慑作用,也不要忽视必要时其所特具的雷霆万钧之教育与惩罚功能。客观而言,对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刑事治理确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但对有些危害行为,刑法的作用也可能不那么明显,这是刑事司法运行的真实样态。然而,当某种行为不但危及行为人自身的安全,而且有陷全社会每个人于不安乃至危险境地时,对这样的行为,法律不但应予完全禁止,而且很有必要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以儆效尤。非法捕杀、运输、贩卖、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正是这种急需刑事治理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020年春节,疫情肆虐,说到源头,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大致脱不了干系。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与当年***疫情类似,本次病毒爆发的源头是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自2020年1月1日封市后的第25天,科研人员首次从这里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这意味着,在科学上,可以确认此次疫情与华南海鲜市场的野味存在关联。也许有人说,在我们这个国家,食用野生动物在某些地方是习俗,一时难以禁绝,在我们身边,这种现象屡见不鲜,用刑法治理恐怕操之过及。我恰恰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危害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极少数的对象,例如刑法里的诸多传统罪名,都有入罪的必要,那么,食用野生动物有传播病毒而危及人类的危险,则更应当予以刑事的制裁。当一般的规劝、教育、罚款乃至行政处罚都对嗜食野生动物的饕客无法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时,那么,更严厉的刑罚就应当及时补位,否则就是刑法的社会缺位。何况,食用野生动物是一个不小的消费群体,必然带动一个庞大的上游捕、运、售、加工产业链,上下联动对社会乃至自然的伤害难以估量。只有既从源头抓起,又从消费链的末端管起,上下齐治,方起功效。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人们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刑事立法的完善工作极有必要。

  作为刑法前置法的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应作修订以适应当前及今后公共卫生防疫形势的需要

  2018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受该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则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法未将一般野生动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自然也就没有禁止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食用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规定。鉴于食用野生动物的危险性愈发凸显,《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作出修订:一是将对一般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也纳入法律范畴。在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一般野生动物的保护,从法律上禁止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捕杀行为。二是进一步严格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销售、加工行为。以法律明示的方式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合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运输、加工及销售,除此之外一律禁止。三是严禁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禁止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要禁止食用一般野生动物。只有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食用经国家许可的少数几种经人工驯化、繁殖并检验检疫合格的准野生动物。四是统一监管部门,整合执法力量。改变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政出多家的现状,集中统一管理,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五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预留出与刑法衔接的空间,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并进。

  现行刑法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名需扩充以震慑相关高风险行为

  现行刑法在第6章第6节中设置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少数几个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罪名,保护的对象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似,局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追究的犯罪行为局限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未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等行为。现有涉野生动物罪名的立法目的还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一脉相承,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考虑围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一般野生动物而产生的食用需求及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中另行规定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可以作为依法追究制作加工相关野生动物食品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此类食品罪名针对的是面向大众的一般食品,在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证明要求上不完全符合生产、销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特征,存在定罪难、取证难等困难。鉴于当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高风险性,刑法应当协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及时作出修订,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集中规定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一是将加工、制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加工、制作的时间、次数、数量以及珍贵、濒危动物的等级、销售金额等情节确定刑罚轻重。二是将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食用的,予以刑事追究。三是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一般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四是将食用一般野生动物有引起病毒传播危险的行为入罪,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更何况这种不顾自身安危冒险食用可能含病毒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其他无辜人员也存在潜在传播危险,不予刑事处罚不足以震慑。

  现行行政执法、监察及刑事司法体系应以专业化发挥法律治理合力

  贩卖、食用野生动物之风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甚至成为公开的现象,以致见怪不怪,暴露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法法衔接、行政监管与国家监察合力而为的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结合目前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可考虑着力推动以下若干方面的执法、司法、监察治理体系建设:一是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权统一行使,改变多头管理的现状,提高执法效力。二是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例如,以上海跨行政区划管辖检察院、法院特殊案件管辖为例,涉野生动物犯罪多跨地域实施,可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由专门检察院、法院集中管辖,提高司法专业能力。三是国家监察对涉野生动物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监察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对其中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于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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