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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三审拟规定使用电子定位不得超过三个月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中国法院网讯(姜佩杉)   12月23日上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四审稿从改革证券发行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草案四审稿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修改思路,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并作出四点修改:

  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把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此,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修订草案此前经过三次审议,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震慑违法行为人,修订草案四审稿明确: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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