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特别报道 >>正文

业绩“不合格”员工 公司仍需支付年终奖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年底之际,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很多员工离职跳槽,也有公司裁员解聘。然而辛苦劳作了一整年,离职的时候究竟能不能领取年终奖,这也是劳动者维权过程中被关注的热点。江苏省昆山市王先生因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被辞退,王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

  江苏昆山的王先生于2016年进入昆山某机电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同时王先生作为公司的主管,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个财政年度后,王先生可能会得到按照其工资计算的两个月的年终奖。同时也约定,13薪和年终奖都有一个发放前提,即员工不能在发放这两笔奖金前离职。

  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其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予以辞退。在与人事主管几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资、业绩奖等合计近9万余元,最终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其中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4500元。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具有不确定性。奖金是企业的一种额外付酬方式,不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是可以不发放的。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且王先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但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

  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同时法院查明,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