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规定: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
人民网石家庄2月9日电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介绍,《决定》为河北全省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决定》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针对疫情防控中,部分人员不服从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本省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祝龙超)
- 李宏支队长深入交警九...2020-05-21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2020-07-08
- 李宏支队长深入交警五...2020-05-21
-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2020-07-09
- 33万斤“毒米粉”销...2020-06-18
- 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2020-07-22
- 河北秦皇岛查处一起非...2020-05-11
- 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0-08-01
- 电鱼违法!本市首例在...2020-05-07
- 东风派出所“把脉问诊...2025-04-07
- 东风派出所深入生产一...2025-04-07
- 是“正常执法”还是“...2025-04-04
- 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2025-04-02
- 东风派出所进企业,筑...2025-04-01
- 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2025-03-26
- 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2025-03-26
- 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2025-03-26
- 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2025-03-26
- 执法内参通知2020-09-24
-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2020-07-15
- 温县汜水滩村有人偷挖...2021-05-24
- 致中共青岛市委王清宪...2020-11-25
- 公安县人民法院推诿并...2020-06-17
- 致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2020-11-25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2021-06-23
- 农业农村部召开农业农...2020-05-26
- 致滕州市人民政府马宏...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