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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近日,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集中管辖试点和平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

  据市一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季红介绍,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自2015年5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市一中院秉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理念,坚持自愿、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妥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大限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数量持续增加,从2015年的38件上升到2019年的118件,调撤率从4.51%上升到11.92%。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以协调、调解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依法纠错,并促使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维权,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反复提起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成本、行政机关执法成本,也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原告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坐落于道路延长线项目的拆迁范围内。2014年,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原告搬迁后重新选址经营的土地区位和面积,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对获取重置地块的方式和单价予以约定。后该公司依约搬迁完毕,镇人民政府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但两级政府一直未能兑现给该公司重新选址的承诺,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区、镇两级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和拆迁补偿协议的形式对原告搬迁后选址重置作出承诺。在原告履行了搬迁义务的情况下,二被告应依约提供企业经营重置地块。然而,涉案地块规划已经由工业用地性质改为住宅用地,若简单判决被告败诉,并不能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原告必然会继续诉讼维权,增加诉累,加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鉴于当事双方均有协调解决纠纷的意愿,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执行完毕,原告撤回行政起诉,多年未能解决的政企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市一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孔娟告诉记者:“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需要把监督促进政府妥善行使行政优益权、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放在重要位置,始终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从实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为区域市场经营主体营造创业、创新发展土壤,为经济发展培育稳健持久的内生增长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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