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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市一中院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在蓟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事务性费,共计256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2298012元,事务性费用265014.5元,共计2563026.5元。

  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一家加工点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涉嫌犯罪,均已被羁押。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生态环境的行为和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256万余元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计算方式进行了辩论。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一、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李某、郑某某赔偿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2298012元,事务性费用265014.5元,共计2563026.5元;二、被告李某、郑某某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4元,由被告李某、郑某某负担。

  该案的审理与宣判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在探索新类型案件审判思路上有着重大意义,在全面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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