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中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度,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661件,较2017年增加228件,同比增长52.66%;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32件,较2017年增加138件,同比增长35.03%。
据了解,在审结的案件中,著作权类案件219件,商标类案件205件,专利类案件71件,技术合同类案件12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5件。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开、刘某要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在刘某开经营的烟酒店内向杜某等人以人民币9.02万元的价格销售53度茅台飞天酒11箱共计66瓶。杜某发现所购买的系假冒茅台品牌的白酒,遂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开抓获归案,后刘某要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开、刘某要为非法牟利,相互勾结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2万元,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暂扣单位予以销毁。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开、刘某要明知购入的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之置于烟酒店中售卖,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侵害人的严厉制裁和有力震慑,达到了提升司法保护力度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发明的“一种隐私保护智能移车系统及其移车方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后,发现支付宝平台上线运行了“码上挪车”小程序。经查,另一家科技公司是该程序的运营主体及权利人。原告主张“码上挪车”小程序侵犯其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经技术特征比对,原告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明确的“信息推送”这一技术特征是基于互联网运行APP程序实现的,并非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推送。该公司却在庭审中又主张涉案专利“信息推送”包含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服务,违反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短信推送消息是通过移动基站信号完成的,是基于手机号码的电信网络中的短信,被诉侵权“码上挪车”小程序至少缺少一项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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