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天津集中宣判4起恶势力案件!20人获刑!
1、拦截过往货车 抢劫司机财物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李双经预谋,携带铁锤等工具,以送财神卡片为名,驾驶车辆在天津市静海区205国道上拦截过往大货车,使用言语、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大货车司机财物,共实施抢劫犯罪五次,抢劫人民币450元,形成了以陆亚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陆亚刚参与抢劫五次,其中一次未遂;王双成参与抢劫四次;孟佳明参与抢劫四次,其中一次未遂;李双参与抢劫一次。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陆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王双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孟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李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以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陆亚刚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及原审被告人李双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陆亚刚、王双成、孟佳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仙人跳”敛财 连续作案七起
杨建辉等六名被告人到津后,因无正当职业,通过老百姓俗称“仙人跳”的犯罪方法非法获取财物,连续作案7起。
他们按照预谋和分工,在本市南开区与河西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陌陌)约被害人至出租屋,当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李某某、林某某趁机发送信息通知杨建辉等人,杨建辉等人闯入房间,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用暴力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劫取财物价值。
后几人逃离现场,赃款俵分。
其中,被告人杨建辉曾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累犯。
两名女性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辉等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恶势力犯罪,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建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其余五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判处四年十一个月至十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处了罚金。
3、采取恐吓手段 强行索要钱款
2017年7月至8月间,仇硕、严茂等人经介绍租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创智大厦7楼的女王KTV,并招募邹春伟、李洪磊、张欣欣(上述人员均已被判处刑罚)以及被告人申波等人到KTV内担任陪侍及服务人员,组成犯罪集团。
期间,该集团利用微信软件发送招嫖广告的形式引诱被害人到KTV消费,后上述人员在仇硕、严茂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强制消费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钱款。
期间,被告人申波作为服务员向单间提供酒水、果盘等,并伙同邹春伟、李洪磊等人对被害人进行阻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2017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申波在女王KTV上班期间,伙同他人强行向被害人张某利索要钱款人民币11340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波参与犯罪集团实施恶势力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1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申波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申波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离开执行地并失去联系,妨碍侦查机关工作开展,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申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随意殴打他人 强行索要债务
被告人李学海、赵天利为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强联信息公司(又称“强大信息服务中心”)员工,被告人赵一兵、丁泽岭、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王玉鹏为该公司临时工,以代为向其他公司催讨债务为业。
被告人白忠文受李学海雇佣,与李学海等人共同催讨债务。
2018年1月份,李学海从强联信息公司获得债权公司信息,从债权公司处取得向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兴恒达石材有限公司等公司索取债务的合同、判决书等,后纠集赵天利、赵一兵、丁泽岭、白忠文、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王玉鹏等人,结伙或者分别结伙多次到上述公司,采取随意走动、车辆堵门、悬挂横幅标语等滋扰方式索要债务,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对天津市瑞兴恒达石材有限公司滋事期间,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海、赵天利、赵一兵、丁泽岭、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白忠文、王玉鹏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以达到非法索债的目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李学海多次纠集赵一兵等被告人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被告人李学海、王玉鹏、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
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学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学海、史金超、安全东、陈成新、赵天利、赵一兵、丁泽岭、白忠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全东、白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王玉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王玉鹏等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
判处李学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赵一兵有期徒刑三年。
判处王玉鹏有期徒刑二年。
判处安全东有期徒刑二年。
判处陈成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判处丁泽岭有期徒刑三年。
判处史金超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判处赵天利有期徒刑二年。
判处白忠文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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