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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桂两地法院联手执结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近日,西青区法院协助广西省玉林市兴业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案标的近百万元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矿山车遭“滞留”

  运输合同引纠纷

  2014年11月2日,原告梁某某向河北省唐山市的胡某购买10台矿山车(每台价值247000元)。同年11月1日,梁某某分别与被告茆某青、李某洋、高某彬、靳某签订《运输协议书》,每一份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用货车将一台矿山车运到广西兴业县葵阳镇梁某某石场,运费24000元,装货后先支付10000元,待货到石场后付清余款再卸车。

  协议签订后,梁某某按照协议分别支付运费10000元给四被告,并将4台车型为LG750的矿山用车分别交付给四被告承运。在运输过程中,四被告无故将矿山车运至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的奥森物流B区后,将矿山车卸在停车场不再承运。梁某某多次督促四被告按协议履行未果,遂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广西兴业县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案件,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协议书》,四被告向原告返还车型为LG750矿山车四台,分别退还运费10000元给原告并赔偿损失。

  “限高”措施见效果

  失联“老赖”找上门

  法院判决生效后,茆某青、李某洋、高某彬、靳某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且处于“失联”状态。对此,梁某某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兴业县法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对有银行存款的进行冻结,并将四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因冻结了高某彬的银行存款,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他主动联系兴业县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经高某彬确认,原存放四台矿山车的奥森物流早已拆除,车辆现已移送到西青区治超卸载点。

  停车费要19万元

  一番周旋终“提车”

  9月25日,兴业县法院执行干警赶赴天津。抵津后,他们即刻前往西青区法院请求协助执行。当日下午,执行法官赶到西青区治超卸载点,通过多方询问,找到该治超卸载点的管理者贾某。

  “你们想要把这四辆车提走,得把停车费交了才行。这四辆车从2014年11月就停放在这里,截止到今天,停车费达19万元。”对此,执行法官就停车费与贾某进行协商,贾某做出了一定让步。然而,对于突然多交的十几万元车费,申请人表示难以接受,需要时间考虑。

  执行法官与申请人交谈,并详细说明执行工作程序、停车收费的合理性以及各方权衡利益等。申请人最终同意先支付停车费。

  执行法官再次到达治超卸载点,并对治超卸载点的场地权属进行确认,以避免出现纰漏。对于法官们的合理调查行为,贾某非常不满,态度更为强硬,对车费不再做出让步。

  执行人员一番说理后,贾某态度缓和,并在停车费上再一次作出让步。随后,申请人梁某某前往附近银行将停车费汇入贾某账户。支付停车费后,贾某同意申请人提车。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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