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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立法规范运营管理 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本市近日出台《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将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强化日常安全管控。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不断提升运营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乘客出行。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进程。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强化日常安全管控。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不断提升运营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乘客出行。

  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加大对运营单位反恐防恐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完善反恐防恐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落实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科学编制线网规划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满足城市公共安全需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接口,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的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

  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按照“人物同检”原则,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标准,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采取运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检查、重点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不间断查治安全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指导运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企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点亮“红铆钉”等志愿服务品牌,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增加与公众互动频率,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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