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界人士探讨识别“套路贷”:化解风险 法眼识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针对这一要求,并结合本市之前一起审结案例,本市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探讨。
案情:原告宋某是职业放贷人,被告李某是大二学生。李某需要资金,经同学介绍,向宋某借款。后宋某起诉李某,要求其还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数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交付方式是现金给付。宋某称,其从家中取现金十万元借给李某,并提供了相关照片和录像,证明交款过程。李某辩称,其借款仅为一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案外人向李某转款一万元。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未上诉。
违反生活常理的证据不采信
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南宝龙
款项的交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生效的必要要件,尤其原、被告之间并非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下的借款合同,原告作为放贷人应当规范自己的履行行为,应当举证证明交付借款的完整过程,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从交付借款的情形判断,原告称其从家中取现金十万元交付给被告,原告作为放贷人,此举违反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因此不予认定。被告称其是通过银行转账收到案外人转款的一万元,非原告交付的借款。故判定,原告未交付被告合同中约定的十万元款项,二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有效成立,法院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包括传统亲友间互助性质借贷,同时存在职业放贷。职业放贷往往有组织地发布广告、招揽客户、签订合同、实施放款、催收贷款,团体成员各负其责。职业放贷存在“套路贷”现象,即通过多种套路设下陷阱。“套路贷”以贷款为诱饵,其目标不是赚取利息,而是额外占有借款人财产。最常见的套路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态或社会经验不足,采取蒙骗、敲诈、威胁等手段,以“担保”“押金”“行规”等借口,迫使借款人确认虚构的本金,达到借款合同内容清晰、交付借款证据充分等表象,产生借款合同成立的错觉,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借款人很难形成有力的反驳。“套路贷”对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应当增加预防成本。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照片和录像让法官产生警觉,如此大额借款与借款人的身份和实际需求不符。原告居然相信一个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大学生具有偿还大额借款的能力和信用,违背常理,且现金交付大额借款违反通常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该案裁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精神,通过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和提高职业放贷的证明标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交付、借贷双方的基础社会关系,结合经验法则、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事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高度可能性。只有透过表象看本质,有效地识别“套路贷”,才能不让违法犯罪行为有可乘之机。
铲除“套路贷”需精准判断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淑霞
近两年来,随着“大学生裸贷”“借五千,还一套房”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套路贷”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不法分子们假借“合法的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财产”之事。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拍摄交付借款的视频、制造银行流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取得符合证明标准的民事证据。这令“借贷人”有口难辩,有苦难言,甚至只能自认倒霉。本案中,法官结合交易习惯、经验法则作出精准判断,维护了公平公正,诠释了借贷司法解释精神,更体现了司法不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决心。
生活中,“套路贷”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在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尽管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慎之又慎,但“套路贷”为规避具有极高辨别真伪能力的审判法官,也有选择通过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来绕过审判庭而直接进入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执行法官们往往受制于程序与条件的限制,并不能完整、全面地了解执行案件背后“借贷”的真实性,存在被“套路贷”利用之可能。这就需要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予以严格审查,如发现可疑迹象,不予公证,并根据情况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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