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医卫人员遭受不法侵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2月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意见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不法侵害现实危险或可能存在不法侵害危险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微信短信记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并协助申请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并立即开始执行。
意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推搡、殴打等不法行为;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QQ、微博、邮件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骚扰、侮辱、诽谤等不法行为;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及其他区域;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和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意见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无需交纳案件申请费。
文章出处:河北日报客户端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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