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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京举办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法制网讯 记者朱宁宁  12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聚焦当前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旨在推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深入研究。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多家基层公检法机关的负责人,高校学者以及基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金融和法律界实务人士共200余人参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主持了论坛开幕式和闭幕式。王新指出,目前私募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部分和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其作用已得到肯定,但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也亟需重视,需要放在刑事合规的框架下来综合思考。从2014年起,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私募基金类案件呈现爆发态势,成为大要案的高发领域,出现了先备后募、变相自融等问题,给非法集资的司法认定带来许多新的难点。对此,王新认为,就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区分的操作层面而言,需要在前端立足于既有的规则体系与规范,紧扣非法集资犯罪成立的“四性”,尤其是非法性与公开性来进行判定,也要考虑在后端的刑事政策的“出罪口”适用。

在主旨演讲部分,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指出,应基于行政刑法理论,从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目的角度检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同时,面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可以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穿透核查,重视制度+科技创新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适用,而在于威慑。事实上,私募基金本质属性是非公开发行,其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明确。预防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应满足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基本要求。

深圳东方富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陈玮从国内的经济形势、投资环境以及监管现状出发,认为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应坚持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吸引真正合格投资者的长线投资,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高级经理梁爽立足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与当前的相关立法,指出加强基金行业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常重要,也要从立法和监管制度根源上进行防控。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和顶层制度设计,实现法律体系的全面覆盖,推动基金业务回归 本源,是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根本路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王琳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当前金融监管中的职权和作用,并指出了私募基金行业与爆雷之间的关系以及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判断中的几个误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庆春指出,在当前处理非法集资过程中,只刑不民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分保护了非法集资嫌疑人,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原则,其背后隐含的价值观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重于个人权益的保障。

本次论坛还进行了题为“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完善”“私募基金的刑事司法实务与辩护”的研讨单元。与会人员从多视角、跨学科和多行业的维度,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讨,加强了监管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沟通和交流,明确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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