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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发布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为通告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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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发布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为通告 2020-02-04 16:01:37

通告规定,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导致疫情蔓延、扩大或他人受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通告要求,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聚众“打砸抢”、聚众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或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谩骂,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通告强调,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控规定,非法处置已经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弃物,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通告要求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把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实,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为防控疫情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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