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今天上午,南京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到底是哪些案件入选了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从业禁止”公益诉讼: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上了监管“黑名单”——南京食药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诉前程序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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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六合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樊某等8人,曾因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或销售假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8年12月12日,高淳区检察院在办理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曾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两件案件的被告人依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但监督部门均没有依法对他们作出“从业禁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目前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决定吊销证照后,仍继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
不能让违法犯罪者一而再的破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19年初开始,南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从业资格禁止令落实情况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对2015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逐案梳理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确保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专项负责机制,形成专业办案团队;建立重大案件一体办理机制,针对部分重点案件统筹全市检力资源办理;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调整办案思路、到基层一线指导办案……近一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梳理食药领域刑事案件883件,督促监管部门将768个自然人和13家企业纳入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他们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从事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市人大在听取专项行动的汇报后,拟在《南京诚信条例》中对食品、生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信用治理作出相应规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不是一件普通意义上的案件,而是一场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战役”。食药品的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影响着老百姓的健康和安全。公益诉讼介入“食药类”案件,能有效提升违法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在让犯罪行为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手段,让违法犯罪者在名誉和利益等方面都付出代价。但这还不够,只有”从业资格禁止”的法律规定能够严格执行,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震慑犯罪。
打击传销“第一案”,7天批捕99名嫌疑人——赖某等99人传销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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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赖宏欣、万家齐等99人,在南京市江宁区等地,打着“连锁经营”旗号,以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金额加入“1040阳光工程”,即可在3年内盈利1040万元为诱饵,通过亲友、同学等关系发展下线,骗取群众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赖宏欣等101人向江宁区院提请逮捕。这起案件是南京市开展打击传销系列战役以来的首案,也是近年来摧毁传销组织架构最为完整的案件。
经查,该传销组织实行三级管理制,包括老总、直总、团队大总管三个级别,共12个团队,涉案人员达500余人。面对体系如此庞大的传销团队和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在审查逮捕七日期限内办结案件、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对此,江宁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统一办案尺度,指导公安机关绘制出脉络清晰的传销人员结构图,迅速理清了整个团队的组织架构。组织中老总级别的嫌疑人普遍不认罪,反侦查意识较强,证据较为薄弱。江宁区检察院以传销体系中中层干部为突破口,会同公安机关梳理上百部扣押手机中的案件信息,完成办案组间证据印证40余次,统一证据标准18项。最终确定涉案33名嫌疑人达老总以上级别,其中赖宏欣、万家齐等8人是传销体系的总负责人。7天内批捕99名嫌疑人,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 人,监督立案3人。
目前该案事实已经完全查清,大多数人员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均认罪认罚,有80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作为南京市开展打击传销系列案件的首案,江宁区检察院集中力量快捕快诉,不仅使该案创区域个案逮捕之最,也成为近年来摧毁传销组织架构最为完整的案件,遏制区域内传销案件多发的势头。该案的办理,不仅实现了南京市基层院一次性批捕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数量之最,同时通过该案专业、精准的打击,有效地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遏制区域内传销案件多发的势头、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
“套路贷”打“假官司”?检察监督撤案48件——市检察院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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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薛某、毛某、冯某等人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利用再校大学生涉世未深,欺骗他们签下远超出实际金额的借据、收据,并让债务人手持相当于借条金额的现金与借条、收条拍摄照片,后扣除利息、手续费、介绍费等相关款项,交付远低于借条金额的现金。在债务到期而未收到还款的情况下,3人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利用制造的借条、收条等证据,到法院起诉借款学生。法院根据原告薛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判决借款学生向原告偿还借款余额。
2019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发现薛某等3人关联48起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定“套路贷”虚假诉讼证据。
在对薛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鼓楼区检察院及时向江宁区检察院移送民事诉讼监督线索。市检察院牵头指挥督办,两级院统一办案思路和监督方法,仅用15天时间就作出监督决定,认为这批民事这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针对上述案件以类案形式向江宁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江宁法院全部采纳了监督意见,对上述48件案件裁定再审,最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学生卷入“套路贷”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系列案中,行为人借助虚假诉讼的手段,将不合法 “套路贷”非法债权变为“合法”,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更极大地挑战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南京市两级检察院联动,对此系列案及时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依法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洗舱水直排长江,办案推动打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南京鼓楼区检察院办理项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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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托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联合环保、公安等联盟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长江沿线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洗舱站违规储存废油、堆放废渣,并通过暗管偷排废水至长江,造成长江江滩与江水的污染。案发后,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多次联合环保、公安及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查看犯罪现场,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废水排放量的计算及暗管偷排、倾倒堆放等具体违法类型来侦查取证。
经审查,该洗舱站负责人项某雇佣何某等人,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可证的情况下,对洗舱站接收的油船洗舱水(系危险废物)进行油水分离、沉淀过滤等非法处置,将处置后产生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或通过暗管排入长江,将处置后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倾倒,造成江滩环境污染。
该案由鼓楼区检察院朱赫检察长带头办理。因该案存在多种违法情形,考虑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100吨以上,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应适用更高法定刑,故以污染环境罪对二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是在具体的定性定量上,由于已排放的废水不仅数量上很难计算,而且排放的废水物质成分也很难鉴定,为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办案人员克服各种困难,根据言词证据并结合洗舱记录、用水量等来测算,指控排放废水500余吨;再通过取样废水鉴定,审查该案生产工艺及每次排放废水管道、浓度都相对固定,明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鉴定结论可以溯及已经排放的废水。
2019年6月3日,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项某等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500余吨意见,对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环境案,案件集中了非法处置、非法倾倒、暗管排污、直接排污、非法焚烧五种环境污染违法情形,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被公安部挂牌督办。以该案为契机,鼓楼区检察院联合海事、公安机关启动了打击污染长江流域(南京段)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类似违法犯罪。
非法采砂5万吨,公益诉讼赔偿212万——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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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由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的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案发于国家重点航道工程附近的非法采砂案,历经两年时间,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判决采纳,有力保障了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安全。
2017年4月24日至6月5日间,被告徐某聘用被告王某顺、王某珠等人,在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仪征丁坝下游禁采区内采砂5.4898万吨,非法获利人民币47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鼓楼区院审查起诉。
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水资源、渔业资源、江砂资源等都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徐某等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对于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案件来说,当时提起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探索和尝试,无先例可循,相关的法律规范较少,鉴定标准也无明确依据,办理难度较大。为此,鼓楼区检察院全面调查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邀请河海大学、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等单位的9名专家学者,围绕非法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工程安全、生态环境、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和危害损失,先后进行了20余次的科学分析和论证,最终科学定量分析计算出该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评估费共计212万余元,获两审法院全额采纳。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长江生物资源,还影响航道安全、生产生活用水。用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长江,对非法采砂的行为定性、定“额”, 为该领域公益诉讼的生态修复方面,作出积极的探索和突破。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刑事公诉职能,还承担着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对于损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打击不法分子,更重要的是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随意排放危险废弃物,5家公司、22名被告人被处罚——某工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污染环境案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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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案发期间,5家涉案危险废弃物产生企业在明知某清洗公司无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200余吨危险废弃物容器交由无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公司清洗、处置,致使混有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清洗废水通过暗管被直接排放至河流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此案由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是六合区院办理的623系列污染环境案第一环节,也是江苏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一役。
2018年7月,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六合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等人组成的专案组,对该案涉及的6起污染环境犯罪事实逐一仔细梳理,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强,使认定的危险废弃物种类从报捕时的4种增加到11种。并对5家涉案企业立案监督,从源头斩断了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利益链条。同时,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也对涉案企业骨干人员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该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利益链条长,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时候不能说明涉案危险废弃物的准确名称和重量。经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缜密的梳理,最终,专案组认真梳理60余册卷宗、100余项电子数据,完成十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对涉案的五家生产危险废弃物公司及14名主要责任人员,清洗公司8名主要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0万余元。
2019年1月、5月六合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5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一万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公益诉讼诉求也被法院采纳,各被告赔偿了全部诉请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针对江北新区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薄弱环节,积极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江北新区环保部门加大对危废处置行业的治理力度,得到积极回应。
典型意义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重污染环境、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成为民心之痛、民生之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六合区检察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己任,在办案中按照“办案+监督+治理”的生态环境检察模式,把一件案件办成了查源头、堵漏洞、惩犯罪的系统工程。
挖出64.5万条“隐身数据”, 3名被告被判刑——王某、吴某、王某江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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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12月,吴某通过在QQ兴趣部落发布广告联系买家的方式,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8万条,并获利人民币2749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累犯,2019年1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吴某被抓获后一直处于回避问题、拒不认罪的状态,而该类该案的证据又大多是电子证据,吴某所持有的数台电子产品无法破解,大量犯罪事实无法固定。检察官随即联系侦查机关,要求办案人员前往浙江寻找吴某的下家,对证据进行补强。同时通过摆事实讲证据,敦促吴某认清形势,最终促使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配合调查取证,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补充侦查中,涉案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被挖出。2018年12月,吴某通过QQ向王某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4.5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490元。该案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从3.8万条增加到68.3万条,王某江因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利用其获利7.6万余元也被追诉。
为证明吴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通过抽样支付宝实名认证、人口信息平台比对、网络公开查询等方式,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确保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真实、可靠、具有证明力。
因购买的64.5万条个人信息被追诉的王某江,经营着一家雇员10余人的公司,这些信息在购买后被用于公司日常推销使用。考虑到王某江身有残疾,公司不仅维系了他的基本生活,也是是10余名员工的重要收入来源。办案检察官在对王某江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基础上,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罚金刑,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在确保刑罚惩戒作用的同时,保护私营企业的正常运行。
2019年,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吴某、王某柱、王某江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王某、王某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五千元至八万元不等的人民币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不断增多,浦口区检察院在一起看似平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背后,深挖案件线索,成功引导侦查机关查证了涉案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将涉案个人信息从移送起诉时的3.8万条增加到68.3万条,让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依法建议法院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罚金刑,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
“软暴力” 讨债,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7名被告被判刑——单某某等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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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寄卖经济有限公司负责人单某,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高利放贷,并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据。后为讨要非法债务,单某先后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殴打、恐吓、上门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向数十名群众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造成18人背井离乡;7个家庭妻离子散;4个家庭老人被逼住地下室;10个家庭房产被逼抵押或变卖,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2018年4月,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对单某等7人批准逮捕。在案件捕后侦查中,六合区检察院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组织结构不明显、危害程度未充分体现等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17条侦查取证意见。
审查起诉过程中,六合区检察院发现单某等人以违约金为由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条,2次通过起诉骗取法院判决,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同时妨害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通过调取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款协议等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诉讼代理人等方式,查明单某等人与借款人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据此,六合区检察院依法指控单某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就2件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29日,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假诉讼罪等对单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该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案件发现相关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六合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开展了对农贸市场和金融领域专业市场清查的专项行动,铲除犯罪形成的土壤。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这起南京市首例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件,江苏省首例对已判决的虚假诉讼案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犯罪的同时,深挖案中案,跟进办理2 件虚假诉讼案中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8万工资被拖欠 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拿回——支持22名农民工起诉维权讨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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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溧水区检察院在走访人社局过程中发现,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营业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经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引起农民工强烈不满。
溧水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农民工陶某等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调查农民工与欠薪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确定欠薪的事实和数额。随后,根据院内制定的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实施办法,对该案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查。
经审查,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陶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陶某等人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与法有据。溧水区检察院决定支持陶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溧水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很快,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和22名农民工的全部诉求。
如何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由于该欠薪企业经营者是创业初期且亏损较多,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经营者由于不懂法常常一走了之,不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带来刑事责任。因此,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官、欠薪企业的代理律师联系,对企业经营者释法说理,一方面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一方面警示被告避免陷入刑事司法程序。
经过检察官、法官及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企业经营者明白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利害关系,明确表示将尽全力优先偿还工人工资,被告与22名农民工达成了分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欠薪企业已经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2年以来,溧水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办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案件8起242件,帮助农民工追回薪资456万余元。民生无小事,拖欠农民工工资更是大事,支持起诉为农民工维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典型意义
一份薪水,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对农民工来说,工资是养家费、治病钱。拖欠农民工薪酬,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重视,清欠力度很大,溧水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拿回工资,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南京首起套路贷案,1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判刑——高某等13人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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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高某等13人在安徽、南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揽多名业务员,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途径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借款人前来借款。并通过在借款人协议上备注如无逾期按借款额还款的方式,哄骗借款人按照借款金额的多倍书写借条和收条;上述手续签订后,以收取家访费、利息等各种理由减少放款额度,致使借款人只能借到很少的金额。当借款人逾期或者借故拖延成逾期,业务员会携带多倍借条上门,以各种软暴力形式催收,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2018年1月,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面对新类型犯罪,到底是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根据套路贷犯罪特点和手段,明确以敲诈勒索犯罪定性,引导侦查方向。
在审查起诉中,办案检察官查明犯罪嫌疑人在经营过程中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厘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每笔犯罪事实和金额进行核实,查实犯罪金额达到33万余元。如被害人张某在该小贷公司借款2万,实际到手1.4万,却被要求还6.2万。
秦淮区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高某等13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高某等13人6年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较多,有的未经依法注册,也不受正规监管,容易滋生“套路贷”犯罪。在随后开展的专项打击活动中,秦淮区检察院办理共办理“套路贷”案件19件86人,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12个。
典型意义
这是南京市首起恶势力集团套路贷案件。近年来,黑恶势力利用“套路贷”等手段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款,给社会平安建设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这类犯罪的有力打击,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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