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企业埋设暗管将48万多吨污水直排长江 7人被判刑
光明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孙满桃)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兰德公司)通过埋设暗管,将48万多吨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虚假制作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法院认为,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被判刑。
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10件典型案例。其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就包括安徽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
埋设暗管 将48万多吨生产污水直排长江
根据通报,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吕守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丁厚平等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吕守国、丁厚平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厚平具体负责。
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华杰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被告人王银芝、戚甫长作为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中含有镍、钴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
7人被判刑 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约783万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守国等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亚兰德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782.5万元,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吕守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丁厚平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安徽芜湖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打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最高法认为,该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亚兰德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将含镍、钴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至长江,且提供虚假数据应付环保检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该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认为,该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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