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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限制消费人近亲去世急赴外地可暂时允许乘飞机、高铁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光明网北京1月2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另外,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丧葬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可以暂时允许乘飞机、高铁。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明确,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其次,《意见》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另外,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明确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例如,《意见》指出,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另外,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还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消费人近亲属去世急赴外地可暂时允许乘飞机、高铁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孟祥说,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另外,《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比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其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但上述应当暂时解除是有条件的。最高法何东宁执行局副局长解释说,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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