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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依法进行监督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光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简化接待程序 让辩护律师“少跑路”

  2014年,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规则》指出,简化接待律师的程序,让辩护律师“少跑路”。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2012年《规则》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转交有关办案部门,《规则》修改为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

  另外,《规则》明确,缩短办理期限,让办案人员“抢时间”,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检察机关充分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等权利

  《规则》明确,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另外,《规则》指出,要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

  《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发现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表示,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着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因此,《规则》还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规则》还指出,要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

  另外,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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