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应给予当事人补偿
光明网北京12月10日电 (孙满桃 巩银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行政协议,通俗而言,是指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协商一致签订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如管理社会秩序)或公共服务(如供气供暖等)目标的合同。
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政府作为被告的要求。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政府就该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外,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所有纠纷都是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的,通过这样的审理一方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也要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忠实的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协议义务。”黄永维说。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需要进行补偿。对于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政府应当依法补偿。当然,如果政府存在违法情形,更应当进行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黄永维表示,司法解释始终把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最新规定放在重要位置,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政协议中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
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该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全文共29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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