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律人的职业变迁
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诸子百家纷纷著书立说,践行自己的政治主张。管仲、商鞅、申不害、韩非等法家的杰出代表人物推行变法,在学术上和推行法制事业上都硕果累累,声名显赫,使法家学说和法律人的地位日显重要。
秦依靠商鞅变法建立的法治国家,成就统一六国的霸业后,法学成为了显学,秦始皇焚书坑儒后更是规定“欲学法律,以吏为师”。汉承秦制,对于法律也很重视,汉武帝令郡国举士,限以四科,其中一科就是要明习法令,因此精通律例是当时做官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当时学习法律的人非常多,希望能“学而优则仕”,而许多家族因为对律例的学习累世为官。西汉的张汤、赵禹都是以刀笔吏而位至九卿;东汉郭弘一家子孙官至廷尉者七人,吴雄、子诉、孙恭三世为廷尉。所以《南齐书》记载:“汉以来法律有家,子孙并世有业,聚徒讲课,至数百人。”魏时仍注重法律,卫觊请置律博士,晋及南朝沿置。律博士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之后的朝代随着科举制度的确立,法学渐衰,唐宋科举中的六科明经、进士、秀才、明法、明书、明算,其中虽有明法一科,但不为世人所看重,所重者为明经、进士两科,进士尤甚。宋以后律博士被废置,官僚不通案牍,署衔书名,题曰落笔,皆出自书吏之手。此后明清八股取士,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四书五经,不习律例世务。而专门学习法律的人则在政治上无出路,不能做大官,为世人所轻视,只能从事以下职业:
⒈书吏。清代的书吏只是粗知律例条文,负责案件审理前后的法律文书工作,根据官员、师爷的意见拟稿,查阅案卷资料,撰写案情摘要,从前案、律例中寻找办案的法律依据。
⒉幕友(师爷)。士人平日钻研科举八股文,不读律例,一旦做官,他们对律例一无所知,而州县官既是本地的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司法乃职责所在,关系自己的身家前程,所以无论为公为私,官员一旦上任,必须重金礼聘幕友,而幕友必须熟读律例,好辅佐官员办案。在地方官员升堂听讼之前,幕友根据前案和律例找出判案的法律依据,根据案情提出处理原则,供官员办案时参考使用。
⒊讼师。讼师熟读律例条文,并善于巧妙运用,怂恿并教唆人打官司,从中获利,讼师具有“不着点墨而生杀人命”的刀笔之能。有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他们往往无中生有,虚构或增减案情,颠倒黑白,为当事人开脱罪状,或诬告陷害对方。官府认为讼师“包揽词讼”、“教唆词讼”,司法过程中“打点衙门”,“串通衙蠹”,所以他们的职业为当时的法律所禁止。讼师既不能在讼词上署名,也不能在法庭上出面为原被告辩护。
我国古代法学的衰落以及法律人地位的下降显然与科举制度有关,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摧残了专门人才的培养,阻碍了专业法学家的产生。此外,社会轻视法律的观念也不无有关。沈家本曾对明清两代法学之衰总结到:“无人重视之故也。”又说:“国无专科,群相鄙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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