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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始皇经常“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和廷尉。丞相是最高的行政长官,由于行政和司法的合并,因此也负责处理皇帝交办的一些案件。御史大夫是副丞相,除负责行政事务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名义上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

  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我国古代司法和行政不分开,司法基本依附于行政。这是和封建社会以皇帝为核心的集权政治体制相关联的,秦朝作为我国封建王朝的开端,在司法体制的形式上为以后历代王朝树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以后各朝的司法体制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而构建的。汉代作为封建社会的成型期,各项制度对后期的王朝都有深远的影响,从司法机构上看,汉代逐渐形成了地方和中央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因此,熟悉这两朝的司法机构对我们了解整个封建社会的司法机构是不无裨益的。

  秦代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皇帝处于权力的顶端,总揽一切大权,司法大权也自然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秦史中记载,皇帝对任何案件都有亲自审理权和最终决定权,秦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审判。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狱讼案件若乡里不能决断,就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断的,就报郡,由郡守处理;郡不能决断的,就上报中央廷尉,廷尉不能决的就要上报给皇帝。这种逐级上报制度一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二是为了保证皇帝对重大案件的决策权。

  两汉时期,随着封建国家机构的逐步完善,司法机构也逐渐成熟和完善,分工日益明确,逐渐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

  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其名称经过几次变化,景帝中元六年一度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复称廷尉。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廷尉掌管全国刑狱,据《汉书?朱博传》载:“博迁廷尉,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左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掾、奏曹掾等。汉初规定丞相有诛罚之权。汉武帝以后,设立尚书赋予其司法审判权以限制丞相的权力。汉成帝时设“五曹”,其中“三公曹”主断狱。东汉以后,尚书台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关,其下专设“二千石曹”,主辞讼。进一步削弱丞相的权力。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的长官,但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太守是地方的最高司法长官,负责处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所有案件,郡守县令之下还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如贼曹,主管捕拿惩治盗贼;辞曹,主管辞讼;决曹,负责惩治犯罪;如恕掾,管辖决狱和断狱。汉代还设立了民间调解机构,如在县下设的乡中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文帝十二年诏曰:“三老,民众之师也。”选择年老有威望有学识的人担任,以他们在地方的威望和学识对一些轻微的民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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