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制天地 >>正文

中国古代耻辱刑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耻辱刑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惩治罪犯的刑种而广泛采用。他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耻辱刑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尧、舜时期,一直到我国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社会的耻辱刑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2、墨刑。在犯人的面部刻印并用墨留下印迹。3、髡刑。周朝时,髡刑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朝时,髡刑演变为剃除犯人的胡须和头发。(4)刺字。刺字主要是附加刑。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记,并形成刺配刑。 (5)枷号。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在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   古代的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耻辱刑的产生客观减少了重型的使用频率和机会,凸显了道德教化的意义。   在“重脸面、倡德治”的中国古代,耻辱刑有利于从心里上预防和控制犯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耻辱刑是对人格的一种污辱,这点和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