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政策解读⑤: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相关知识
胶东在线2月5日讯(通讯员 于跃) 面对形势严峻的疫情,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围绕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烟台市司法局收集整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供企业和员工参考。
一、企业能否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通知?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并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即使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只能等到相应情形消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旷工通常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而员工因受到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非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建议员工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与企业协商处理;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提醒员工及时办理,如员工拒不配合的,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因此不宜直接按旷工处理。
(市政府法律顾问:杨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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