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近日,赫章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廖某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赫章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廖某林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2018年6月,廖某林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向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赫章县双坪乡、罗州乡部分村的食用菌项目施工。但在工程完工后,廖某林无故拖欠31名工人工资合计13万余元及相关材料费,且在2019年1月28日,廖某林领取公司50万元工程款并写下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后,仍未兑现承诺予以支付。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了解该情况后向廖某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并多次电话督促其配合处理,廖某林均予以不理会,且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工人工资支付。直至2019年8月8日,廖某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才陆续支付了相关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 【法律解析】赫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林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却逃避藏匿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廖某林当庭表示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审判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有能力支付而恶意欠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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