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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出通告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2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处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通告明确,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致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在医疗卫生机构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从重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或者违反相关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人员的核查等管控措施,强行冲撞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等,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暴力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带头聚众哄抢疫情防控物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假借支持、救助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乘人之危盗窃参加防控人员、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疫物资,情节严重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故意破坏轨道、公路、桥梁、隧道、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物资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药品、用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

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罚。

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委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防控措施不当,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指使、强令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扩大或者加重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首席记者?张怀民)

通告原文:

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处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致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在医疗卫生机构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从重处罚。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或者违反相关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人员的核查等管控措施,强行冲撞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等,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暴力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五、带头聚众哄抢疫情防控物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六、假借支持、救助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防控人员、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疫物资,情节严重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故意破坏轨道、公路、桥梁、隧道、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物资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从重处罚。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药品、用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

十一、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罚。

十三、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委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防控措施不当,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指使、强令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扩大或者加重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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