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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弃患病孩子 被判故意杀人 云南昆明盘龙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2019年该院审判执行工作,并发布了4个典型案例。

2019年,在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的情况下,盘龙区法院审判执行等数据依旧“亮眼”,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6265件,同比上升14.6%;结案24303件,同比上升24.48%,结案率为92.53%,同比上升7.35%。

去年,该院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制度,围绕近3年审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黑恶势力犯罪以及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展开线索梳理,紧盯“治根”目标,持续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时,成功审结本院第一起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也是云南省第一起依法审结批准重整的此类案件,初步形成“盘龙经验”。

2019年,盘龙区法院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司法宣传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被市委组织部授予“北京路党建示范走廊”示范点称号,更有多篇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和调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

案例

2016年6月24日14时40分,王某某在省第三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孩子生下后被医院诊断患有新生儿窒息、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

4天后,王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强行要求出院并放弃一切治疗。

之后,杨某某、王某某驾车准备回会泽老家,途中商量将该女婴遗弃于昆明市盘龙区两面寺后山东绕城高速旁山坡上。

该女婴于2016年11月14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6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当庭辩护称,被告人杨某某迫于家庭困难无力救助女婴,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将孩子遗弃在有人经常过往的地方,并采取了用纸箱、衣物等足以保护孩子生命安全的手段确保其安全,希望有人捡走并抚养,其主观上没有剥夺孩子生命权利的意图。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属自首,系初犯、偶犯,且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负有抚养及救治被害人义务,因无力承担医治费用放弃治疗,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二人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而将刚出生的被害人扔弃于人迹罕至的场所,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盘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虽然二者侵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别,但是仍会出现以遗弃为手段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杨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即是此种情形的典型。

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客观上被害人生命因行为人的遗弃面临紧迫、现实的危险,且被害人生命对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具有高度依赖性时,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的行为外观发生重叠时,裁判机关能对案件进行精准定性,才能不冤枉也不放纵被告人。(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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