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布通告:谎报病情、旅居史可追究刑责!
2月8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通告》指出,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昆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 席小鸿调研合作市法院...2021-04-30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2020-07-01
- 跨省游解禁,快快收拾...2020-07-20
- 习近平寄语广大少年儿...2020-06-01
- 且兰之难——古镇热潮...2020-07-20
- 创意加持,400多年...2020-07-20
- 暑期迎来跨省游重启,...2020-07-20
- 舟曲县院组织召开“推...2021-03-30
- 请农民朋友及时查收这...2020-07-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2024-11-28
- 农业农村部与湖北省政...2024-11-28
- 赵乐际对西班牙进行正...2024-11-28
- 最高法召开少年法庭成...2024-11-28
- 连续8年突破“千万箱...2024-11-27
- 农业农村部与中国人保...2024-11-27
- 习近平会见新加坡国务...2024-11-27
- 王沪宁会见新加坡国务...2024-11-27
- 中国检科院专家获20...2024-11-26
- 执法内参通知2020-09-24
-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2020-07-15
- 温县汜水滩村有人偷挖...2021-05-24
- 致中共青岛市委王清宪...2020-11-25
- 公安县人民法院推诿并...2020-06-17
- 致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2020-11-25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2021-06-23
- 农业农村部召开农业农...2020-05-26
- 致滕州市人民政府马宏...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