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狂“刷单” 走私货物案值逾6亿元
拱北海关13日对外发布,自2018年9月以来,该关共查办8起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日化品进境案,摧毁了8个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的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总案值6.27亿元,这是海关近年查获的较大宗跨境电商走私系列案。
经查,以陈某光、卢某强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购买的身份证信息,通过制作虚假的订单信息、快递物流信息、支付信息向海关进行在线推送申报,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面膜、沐浴露、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伪报为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经深圳、珠海等地走私进境后分销至江苏、广东等地牟利。目前,案件已经移交至地方检察机关。
货主服下“迷魂汤”迈上走私路
去年3月,该关成功对一起代号为“G1903”的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日化品进境案进行收网,案值约1亿元。
在看守所见到杨某的时候,他不停问:“警官,为什么要抓我?我只是委托别人帮我进口商品,我怎么就涉嫌走私了?”
杨某是2019年拱北海关查获的代号为“G1903”跨境电商走私日化品进境案的涉案货主之一。2016年,杨某委托陈某光团伙报关进境面膜等日化用品,支付陈某光报关费用。
“他(陈某光)和我说跨境电商是国家正在扶持的,他帮我代理进口的商品也是正常向海关申报而且缴纳进口税费的。”杨某口中的“正常申报”本应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然而在报关单上,“跨境电商”这四个字却赫然在目。对陈某光的委托,将杨某与妻女的生活割裂了一道口子。
2016年4月8日起,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在不法分子眼中,相比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少缴的税款均可稳稳落入“自家口袋”。
经查,在上述系列案中,仅陈某光团伙,就先后为包括杨某在内的40余名货主提供代理报关业务,共走私价值约2亿元的货物。
据拱北海关缉私人员介绍,走私分子在招揽有货物清关需求的货主时,往往给货主灌“迷魂汤”,声称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货物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已向海关进行申报并且缴纳进口税费,该行为是“合法正规”的清关行为。由于跨境电商是一种新业态和新模式,许多货主事前并不了解相关的具体政策和法律知识,容易受走私分子的蒙蔽而上当受骗。
就这样,一条以欺骗为开端的走私之路,逐渐铺陈开来。
团伙合力打造走私“专享”跨境电商平台
货主已经“入伙”,那么如何打造一个跨境电商平台,将这条走私之路继续下去,成为摆在走私团伙面前最关键的一个难题。
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是制作订单信息、支付单信息和快递物流信息的基础。陈某光走私团伙雇佣技术人员,搭建了一个所谓的跨境电商平台,设置程序使该平台具备批量伪造订单、支付单功能。一般普通消费者无法正常登录、购买,只有在特定的电脑或者授权下才能登录使用。
据陈某光走私团伙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在收到货主的提货单后,该走私团伙在香港安排提货、分拆包装,制作虚假收货人信息贴到每个包裹上。在内地,该团伙组织专人利用购买来的快递单号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在跨境电商平台后台制作订单,推送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由第三方支付单位审核后将信息推送给海关。
“走私团伙购买的身份信息基本都是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缉私人员介绍。
为了满足相关官网对派件时间、派送时间、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查询,走私团伙再将快递单号、收件人信息发给快递公司,制造虚假物流信息,从而达到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至此,走私团伙通过制作假的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电子商务的贸易方式走私进口。
侦查人员打破数据牢笼
跨境电商渠道走私隐藏于庞大的数据背后,涉及物流配送、网络平台监管、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且涉案货主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查处难度较大。在实际经营和侦办中存在主动发现难、分析研判难的困境。
“订单里涉及2.25万个身份证信息,而我们专案组也不过才十几个人,如果一个一个去查,在侦查期限内难度很大。”缉私人员如是说。
面对侦查路上的混沌,缉私人员决定另辟蹊径,运用大数据分析,搭建走私案件实战模型,结合线下走私摸排,成功拨开了迷雾,逐渐掌握了走私团伙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根据海关总署缉私局打击跨境电商走私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在广州等地海关的协助下,拱北海关缉私、风险防控部门协同作战,出动缉私警力120余人,在广州、深圳、东莞、阳江、苏州等地同时开展查缉行动,成功对“G1903”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日化品进境案进行收网,查发案值约1亿元。
据了解,拱北海关缉私部门此后又连续查发多起此类案件,有力打压了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的势头,震慑了走私分子,有效维护了跨境电商的规范健康发展。
起底跨境电商走私案
1.欺骗货主
招揽有货物清关需求的货主,走私分子给货主灌“迷魂汤”,声称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货物已向海关进行申报并且缴纳进口税费。
2.打造走私“专享”跨境电商平台
雇佣技术人员,搭建一个所谓的跨境电商平台;利用购买来的快递单号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制作假的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
3.跨境电商走私
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电子商务的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少缴的税款落入“自家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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