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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请收下最全“政策包”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役,山东省疫情处置领导小组、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以及济南市相继发布通知公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今天,小编将这些与您生活息息相关的通知公告、政策措施等汇总编辑成一文,以便于大家了解查阅。

请大家积极转发,让更多人知道!

省疫情处置领导小组: 既要防疫情也要保交通!山东严禁挖断公路等方式阻断交通

为有效应对省内外出人员返乡高峰,山东省疫情处置领导小组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防疫情输入和保交通畅通工作。

通知要求,加大环鲁防控圈查验力度,对湖北方向来车及人员一律劝返,确保不漏一车、一人,坚决把住入省关。对其他省份来山东的车辆和人员,除运送物资的车辆、人员进行测温、消毒、登记后放行以外,其他车辆及人员一律劝返,对不听劝返的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山东籍外出返乡人员,要逐人落实留观措施。

通知明确,切实保障道路畅通。严禁封闭高速公路主线和进出城区的主要出入口。严禁采取挖断公路、设置硬性隔离等方式阻断公路交通,坚决制止蓄意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

暂停来访接待,有事儿咱网上办!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即日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停来访接待,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暂停接待期间,如何进行申诉信访?欢迎大家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反映诉求。网上申诉、诉讼热线足不出户即可反映和查询相关问题,更加便捷、高效,已成为群众表达诉求、反映意见建议的首要选择。

网上信访这些渠道get起来

渠道一

网站

登录“山东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点击“网上申诉”模块,提出申诉或信访事项。

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入口一:

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sdcourt.gov.cn/,点击网上立案登录即可

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入口二:

http://lsfwpt.sdcourt.gov.cn:7865/dzssfwl/lawyer/login.jspx

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山东省网上立案、诉讼查询、网上申诉等综合网上诉讼服务。

渠道二

诉讼服务热线

人工服务时间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选择相应法院,查询或咨询相关业务问题,提出申诉或信访事项。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非常时期当尽非常之责

在暂停接待期间

信访干警依然会坚守岗位

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诉求事项

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律师接待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最高检工作安排,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范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权利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即日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主要以机要邮寄、网络和电话查询、网上预约和办理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案卷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信息查询等工作。常规工作恢复时间视我省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1.案件受理。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卷材料、文书等,可通过机要邮寄纸质和电子卷宗光盘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与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频繁送卷。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当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完整一致。

2.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律师和当事人等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及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

3.律师接待。原则上,律师阅卷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验证身份后,以提供电子卷宗的方式开展阅卷。律师申请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可通过邮寄或发送扫描件的方式进行提交。律师申请会见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4.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配合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5.对于确需实地办理业务的,请提前与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我院将安排专人负责,减少中间环节,推进“一站式”服务。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请自觉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的业务办理方式调整和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方式:

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值班电话:0531-830114690531-83011470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50014

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山东省司法厅: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山东这样开展公共法律服务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部署,省司法厅1月30日印发通知,对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作出安排。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采取新举措,着力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优势,努力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传递社会正能量,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力度。要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接待服务方案,对现场寻求法律服务的群众不得推诿拒绝。对因疫情导致无法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可临时启用个人经济困难声明制度。要重点做好涉疫情法律服务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充分利用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认真做好涉疫情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要按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听从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的统一安排,靠上工作,积极利用电话、微信群、山东法律服务网提供法律服务。要切实发挥热线、网络平台的服务优势,引导群众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山东法律服务网寻求法律服务,避免人群在接待场所聚集。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涉疫情研判,分析研判涉疫情社会面矛盾纠纷、法律服务需求情况,组织专门力量给予有针对性专业解答,并将各类具体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疾控中心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的防护、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窗口人员个人防护,建立完善清洗消毒制度,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引导,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杜绝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物资供应保障,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对各级平台咨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网络远程方式寻求法律服务,对进入实体、网络、热线寻求服务的群众进行疫情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大对疫情防控典型做法、典型人物的宣传。

济南市政法部门:

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将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部署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甚至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点疫情地区来济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一、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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